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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我县科技创新奖励性后补助管理,根据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申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申报单位,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科研活动的中小企业。第三条各级财政安排的相关科技资金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四条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对解决我县急需的、影响经
2、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或较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属于县内首次引进,且技术领先;拥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示范效果明显。(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第五条县科技局商县财政局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第六条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公告。县科技局面向全县发布公告,组织征集科技创新技术成果。(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后补助申请表、完整的技术报告、由审计部门或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实施效果等。(三)审查验收。县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技
3、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四)实施奖励。县科技局根据审查验收结论和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创新和示范推广。第七条科技局要与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专款专用。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县财政局、科技局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第九条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或其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获得后补助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