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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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海区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工作流程为全面推进我区房屋征收(拆迁)“阳光工程”工作,提高房屋征收(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甬建发(2012)73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甬土资发(2012)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1.设置“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当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设置“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用于公布、公示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实施单位名

2、称、主要工作人员、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补偿协议办理程序。如现场无合适公布地点的,可在项目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办公场所设置。条件成熟的可设置电子屏幕等方式向被征收(拆迁)人公布。按规定必须征收(拆迁)范围公告的内容或项目,仍按规定必须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公示。2.确定征收(拆迁)范围。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依据核定的征收(拆迁)规划红线图确定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拆迁)范围公示时应附规划红线图。重点线型工程或其他重大工程涉及房屋带征、带拆的,带征、带拆范围以区政府有关文件确定。二、组织调查登记1 .调查基本情况。在入户调查前,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

3、应先到当地房管、国土等部门调取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登记材料,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涉及人口调查的,应到当地派出所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2 .发布调查通告(附件一)。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调查前应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发布调查通告,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征收(拆迁)范围、征收办(拆迁办)办公场所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时间,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3 .调查结果公示(附件二)。调查汇总成表格在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内公布,调查结果包括:被征收(拆迁)人名称、人口、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三、征收决定

4、(拆迁方案)审批1.拟定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附件三)。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依据政策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征收(拆迁)范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地点、过渡期限及方式、搬迁期限、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2 .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附件四),连同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

5、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听证公告(附件五),连同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一并征求意见;被拆迁人申请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3 .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公告(附件六)。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作出后,应当自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在今日镇海和镇海区政府网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四、评估机构选择与确定1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

6、择与确定。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有关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附件七),如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不能自行协商选定的,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应发布投票或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按规定进行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评估机构选定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在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与确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可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前,与拆迁听证公告同时发布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附件八),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

7、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公证处报名,公证处全程公证报名情况。有二家及以上评估机构报名的,应在拆迁当事人代表监督下公开选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听证会上公开选定。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后与拆迁公告同时发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附件九),公告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五、评估结果及权属面积公示1.评估结果公示(附件十)。评估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拆迁)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分户评估结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拆迁)人的姓名、房屋坐落、面积、装修评估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同时应告知异议处理的方式、联系地址、人员、电话等

8、。公示无异议或已经异议处理的,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将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拆迁)人。2 .权属及合法面积公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镇(街道)拆迁办应根据调查结果与房管、国土部门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核实。房管、国土部门应当给予配合。镇(街道)拆迁办将核实后的权属及合法面积(附件十一)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同公示,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方式、联系地址、人员、电话等。公示无异议或已经异议处理的,公示结果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3 .住房困难补助(低限安置标准)公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困难补助按甬建发(2011)207号文件规定办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领申请表,填写后到有关

9、单位签署意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证明、住房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房管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由房管部门按规定审批;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后由镇(街道)拆迁办依法公示(附件十二),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人口、低限安置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六、征收(拆迁)补偿结果公开房屋征收(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及时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附件十三),包括被征收(拆迁)人姓名、房屋坐落、户内安置人口、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结果、附属物补偿金额、安置方式、

10、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享受住房困难补助(低限安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公布内容可以以表格形式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七、监督管理与考核1.建立工作台账。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落实专人负责阳光征收(拆迁)各环节的文字处理、拍照取证、档案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上报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备案。2 .设立监督举报箱。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或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方式、地点,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对于在“阳光征收(拆迁)过程中,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举报投诉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形成专门的工作台账。3 .主动接受审计。房屋

11、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4.列入年度征拆考核。房屋“阳光征收(拆迁)”执行情况作为镇(街道)的考核内容,由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区纪委、项目推进办不定期检查,并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年终项目推进和征地拆迁考核中酌情扣分。附件一房屋征收(拆迁)调查通告因XX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拆迁)XX范围内房屋,该项目由XX征收(拆迁)办具体实施,将对征收(拆迁)范围内被征收(拆迁)人家庭成员、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请被征收(拆迁)人准备户口簿、房产证、土

12、地证等相关材料配合调查。1、调查时间:2、办公地址:3、联系人:联系电话:XX征收办公室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年月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第批)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现将XX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公示5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或直接向发证机关提出。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XX征收办公室年月日单位:m2序号权属人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权属依据房屋结构登记用途登记面积备注农业非农房屋土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附件二(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调查结果公示(第

13、批)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现将XX地块(项目)拆迁范围内调查结果公示5日,公示内容不作为可最终安置计户的依据,户的认定仍按照合法的权源证明结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认定。当事人对公示的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调查结果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镇海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地址:镇海区南大街261号,电话:86275369o附:被拆迁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年月日被拆迁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单位:m2序号户主(指大家庭)权属人与户主关系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权属依据登记面积备注农业非农房屋土地12345678910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

14、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描述。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具体门牌为:O房屋地段等级为二级。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总户数约一户,其中住宅约户,非住宅约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约平方米,非住宅约平方米。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

15、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关于明确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建发(2011)207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确定。(二)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

16、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统一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六、住宅货币补偿方案(一)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XX年XX月为预评估时点,预测本项目住宅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XX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17、二)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资金: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XX%增加补偿资金。(三)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的标准计发,不足X万元的按X万元计发。(四)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XX元标准计发XX个月,每月不足XXX元的按XXX元计发。七、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一)安置房源1、安置房源位于本区内XX镇(街道)的XX地块,为现房(期房),共XX套,套型为_M2、_M_M_M2o安置期房的过渡期限为XX个月,过渡方式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并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8、。2、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XX年XX月为预评估时点,预测本项目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XX元/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二)安置房面积计算1、直接安置住房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征收住房补偿金额(包括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住房困难标准补助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补贴费)除以安置住房评估比准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2、安置房地段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其扩大和上靠面积按评估价格的XX%结算差价。3、

19、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中高层、高层住宅的电梯井(间)、电梯机房、设备井、通风井等设施公摊建筑面积不进行结算,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4、住宅用房被征收人还可按评估金额的5%计发住房补贴费。(三)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X元的标准计发,不足X万元的按X万元计发。(四)临时安置补偿费:安置期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4个月内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XX元标准计发,每月不足XXX元的按XXX元发给。八、非住宅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确需调产的,房屋征收部门视情况提供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方案如下:(一)

20、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资金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基础上再按评估金额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商业用房增加比例为:评估金额IOO万元(含IOO万元)以下部分为50%,IOO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为40%,20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为30%,3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500万元上部分为10%;办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XX%;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XX%。(三)重大设施设备补偿1、对被征收

21、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2、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生产必需且不可移动的重大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但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设施、设备的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明。(四)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等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X%予以补偿,最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予以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

22、X%予以补偿,最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X元、XXX元、XXX元予以补偿。九、奖励补助办法(一)提前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5%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3%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二)住房困难补助1、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的,可按照住房困难补助标准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补偿资

23、金;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按市住建委关于明确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建发(2011)207号)办理。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指拥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且没有享,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调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按评估金额的60%结算,超过38平方米按评估金额的75%结算。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XX房屋征收办公室十一、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本项目签

24、约、搬迁期限为XX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告。XX镇(街道)XX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因XX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涉及XX街道XX村房屋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拆迁实施方案。(相关条款附后)。一、拆迁范围浙土字A201XXXX号(或国土资函201XXXX号)批准征收的XX村集体土地房屋,共约XX户,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有已签约的补办的,注明“已签约的本次予以补办手续”)

25、。待拆迁结束时按实结算,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附拆迁规划红线图)。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是合法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人口。(二)补偿安置户的认定是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六条,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三)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认定。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宁波市征收集体所

26、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不符合第四条计户标准的情形。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执行。(一)如调产安置房屋选择在小高层或高层的,对小高层、高层住宅比多层住宅多分摊的电梯井(间)电梯机房、设备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房屋面积和房价,但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高层楼层差价附后)。

27、(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区物业主管部门规定和各镇(街道)相关补贴办法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市政府182号市长令规定执行。五、安置用房安置资金预算XX万元,由XXX负责落实,调产安置房源位于XX街道XX安置小区,该项目落实安置房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安置房折价计入。六、过渡方式和期限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在二年以内的过渡费按XX元/平方米计算,超过二年的按XX元/平方米计付。七、搬迁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二。年月日附件四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因XX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

28、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XX年XX月XX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XX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附: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年月日附件五拆迁听证公告镇农拆(20XX)XX号XX镇(街道)XX村部分村民:XX地块的建设用地已经浙土字A201XXXX号(或国土资函201XXXX号)文件批准,我局拟对批准征收的镇(街道)XX村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实施

29、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凡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当事人可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86269757,86275369,*先生,*先生联系地址:镇海区南大街281号镇海国土分局,镇海区沿江东路496号区征地拆迁办特此公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二。年月日镇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XX项目建设需要,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XX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0、)、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具体门牌地址为:o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共XX户,其中住宅XX户,非住宅XX户;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XXXX平方米,其中住宅约XXX平方米,非住宅约XXX平方米。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镇海区XX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XX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

31、后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年月日拆迁公告镇农拆(20XX)X号XX地块涉及的镇海区XX镇(街道)XX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拆迁人: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2 .拆迁范围:XX镇(街道)XX村部分约XX户农户房屋,建筑面积约XXnf(若需补办,注明“已签约的补办手续”),具体以拆迁规划红线

32、图为准。3 .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有迁建安置的需注明);补偿安置标准按镇政发(20XX)X号、镇价20XX)XX号及相关文件执行。4 .搬迁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5 .救济途径:对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为XX项目建设需要,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XX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33、,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于20XX年XX月XX日公告)起10日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不能协商选定。附: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关于投票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为XX项目建设需要,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XX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该项目被征收人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34、试行)(甬政发(2011)9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1、名称、资质等级、地址;2、名称、资质等级、地址;3、名称、资质等级、地址。二、投票时间:三、投票地点:四、选定原则: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决定的“多数”应超过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50%,并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关于随机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为XX项目建设需要,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XX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该项目被征收人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

35、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的评估机构:1、名称、资质等级、地址;2、名称、资质等级、地址;3、名称、资质等级、地址。二、随机确定时间:公告后三日三、随机确定地点:四、确定原则: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附件八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镇农拆(20XX)X号XX地块涉及的XX镇(街道)XX村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拟实施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如下:一、拆迁补偿评估范围XX镇(街道)XX村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共约XX户,

36、建筑面积约XX具体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二、报名要求1.依法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具有测绘资质。2.按照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甬政发(2006)120号)和镇海区有关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三、报名时间具备以上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请于20XX年X月XX日17点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四、联系方式地址:镇海区南大街261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镇海区沿江东路496号镇海区征地拆迁办电话:86269757,86275369联系人:XXXXXX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XX项目被征收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

37、1)9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XX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或因被征收人不能自行协商选定,通过投票选定(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现将评估机构予以公布: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联系电话: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公告镇农拆(20XX)X号XX(评估机构)及XX村各被拆迁村民:XX地块涉及的XX镇(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经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确定为XX,资质等级X级,地址位于镇海区XXX,联系电话:XXXXo根据拆迁法规,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

38、盖章。你公司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二。年月日附件十关于XX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结果的公示(第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宁波市征收集体

39、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甬政发(2006)120号)第十六条、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XX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结果予以公示10日,公示内容说明如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二、集体土地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三、公示内容不作为可安置计户的依据。附: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明细表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明细表

40、单位:m2,元编号产权人房屋座落房屋结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格装修评估价格评估总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附件十一集体土地被拆迁住房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公示(第批)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现将地块(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房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予以公示10日。公示内容说明如下: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为依据计算。二、公示内容为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调查结果,公示10日,当事人在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镇海区

41、国土资源分局联系地址:镇海区南大街261号,电话:86275369o三、公示内容不作为可安置计户的依据,户的认定仍按照合法的权源证明结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认定。附:被拆迁房屋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明细表被拆迁房屋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明细表单位:m2序号户主权属人与户主关系权属依据合法面积户内人口备注农业非农12345678910集体土地低限安置公示(第批)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地块(项目)拆迁范围内符合低限安置的被拆迁人予以公示10日。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XX镇(街道)拆迁办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序号申请人权属或立户依据被拆迁合法面积户内农业人口低限安置面积备注12345678910附件十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结果公布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甬建发(2012)73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甬土资发(2012)8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XX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结果公布如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结果明细表单位:m2,元编号被征收(拆迁)人房屋座落建筑面积房屋评估总价属价告附物格户内安置人口安置补偿方式备注调产(安置面积)货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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