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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服务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XX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现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指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用房。公共教室是指面向全校的普通教室、绘图教室、设计教室、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调配使用的房屋。第三条公共服务用房,以学校规划指标计算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其用房,属定额内用房。其中,管理人员用房定额执行校政机关用房标准。第四条公共服务用房为学校委托的使用和照管用房,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协议,由各使用人负责房屋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照管和维护。第五条公共服务用房中除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体育馆(场)等独立运行单位的房屋零修需自行负责外,其他维修由学校负责。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七条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