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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对其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第三条工程概算造价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和修缮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第四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第二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第五条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建设
2、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三)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四)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五)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二)按时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三)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
3、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二)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三)对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六)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七)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八)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第三章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第八条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的审计;(二)招标答疑文件的
4、审计;(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第九条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二)隐蔽工程的审计;(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六)索赔费用的审计。第十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第四章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第十一条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一)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二)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
5、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第十二条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一)施工合同审计1 .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2 .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3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报北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二)隐蔽工程审计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2 .审计项目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3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
6、估价格等资料;4 .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5 .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6 .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四)工程进度款审计1 .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作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2 .监理公司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3 审计项目组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4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1.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
7、一致后执行;5 .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6 .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7 .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8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3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第十三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二)审计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三)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第十四条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