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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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满足学校办学需求,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着手组织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确定。基建处应及时、完整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第三条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在设计中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国家批准的建设标准;(二)尽量采用标准化设计,积极推广应用“可靠性设计方法”、“结构优化设计方法”等现代设

2、计方法;(三)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省建设资金。在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同时,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建设工期;(四)积极采用技术上更加先进,经济上更加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第四条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基建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其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要求标准进行编制。第五条在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应做好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投资控制工作。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应在确定的限额内进行。第六条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基建处应组织设计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特别是项目使

3、用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处应就初步设计再次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第七条为有效控制造价和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进行变更,应由基建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论证(必要时聘请专家论证),通过后应先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再实施。第八条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4、审议决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设计变更:(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二)学校改变项目功能、调整工期,或者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三)施工单位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与施工技术限制或者影响施工方案的实施的;(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合理性存在问题或施工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第九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得到基建处书面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15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三)同一分项工程的

5、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四)未经基建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五)严禁为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造价应根据变更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设计变更应事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基建处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做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基建处各存一份,其内容应包括:(一)设计变更申请人;(二)设计变更原因;(三)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增加或减少),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后或提前);(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批复意见。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分别由工程监理单位、学校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对设计变更的监督按照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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