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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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网络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招生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接受教育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等各类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各类进修培训学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在校学习或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或者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等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四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纪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的形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如下:警

3、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学生在受处分的期限内不能参加评定各项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处分期限届满且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恢复学生正常参与评优、表彰、奖励等权益。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四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移户口至学校所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或者后果显著轻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

4、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协助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对事件处理做出较大贡献的;(四)集体违纪事件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角色,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五)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一)违纪后经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或者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的;(S)在校期间已受处分再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者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贿赂调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七)因违纪

5、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应予理赔而拒不理赔的;(A)拒绝或者拖欠退赃的;(九)其他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二)在学校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活动、邪教、封建迷信或活动的;(三)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和活动的;(四)利用电话、信函、网络、媒体或其他工具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五)

6、泄漏国家秘密的;(六)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相关打架斗殴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策划他人打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在场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一)参与二次以上打架的;(二)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的;(

7、三)持械打架的;(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五)侮辱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六)报复打人的;(七)寻衅滋事打架的。第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个人隐私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或者采取进入、拍摄、窥视、窃听、公开隐私等行为侵扰他人,或者将视频、等材料进行网络不当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实施性骚扰行为,包括猥亵、调戏、侮辱他人等,或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

8、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侮辱、诽谤或者恐吓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物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盗窃、诈骗、侵占、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或者作案工具,或者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

9、者处理;(五)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者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持续时间不超过二周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学校考试(考核)纪律,被认定为考试(考核)作弊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曾因考试(考核)

10、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考核)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在课程考核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被监考教师警告后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A)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

11、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以不正当手段篡改或者试图篡改考试(考核)成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考试(考核)纪律,应认定为考试(考核)作弊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者休息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扰乱宿舍、课堂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或教学活动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喧哗、娱乐、聚餐、网络直播、影响他人作息等妨碍秩序活动,经劝说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如猫狗等)等禁止性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宿舍

12、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者私自占用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乱贴、散发商业性广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的,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违反学校管理规

13、定,在校内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发布宣传品,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二)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的;破坏校园草坪、攀折花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十三)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五)涂写、书画文字、画像,制作

14、、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六)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七)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国家网络管理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公开或者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制造、传播黄色、暴力等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

15、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开发或利用各种软件及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对他人的计算机主机、学校管理系统进行非法入侵或者对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将账号借与他人使用影响学校管理、恶意欠费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等隐私、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从而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

16、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实施损害学校名誉、声誉等行为,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转让、许可使用带有“大学”“*”等简拼或全名的名称、1.OGO、商标或组合等学校的有形与无形的知识产权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未经学校授权,在商业等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

17、动,或者作出未经授权的承诺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理赔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其他损害学校名誉、声誉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有关传染病防治、卫生检疫有关管理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实施以下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18、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四章处分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属学院(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由所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备案。第二十四条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公安

19、机关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由保卫部门将有关材料收转到学生所属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由判决送达部门将材料收转到学生所属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本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对在宿舍区违纪的学生,由学生所属管理部门查清事实,并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也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

20、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按照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第五章违纪处理流程第二十九条违纪处理工作流程:(一)学生所属学院(书院)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告知学生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作出拟处理建议;(S)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起草处分文件,报校领导审批。对于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

21、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然后报广东备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1 .学生的基本信息;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 .其他必要内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包括告知学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文件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已经确认或同意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的,以

22、该电子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经上述程序,处分决定均视为送达并生效。第六章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第三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工作。第三十四条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解除处分第三十六条解除处分适用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第三十七条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违纪处分期限届满;(二)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确有悔改表现;(S)学生每二个月

23、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四)学生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采用以下程序:学生处分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属学院对其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起草解除纪律处分文件,报校领导审批。第三十九条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对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解除纪律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第四十条各学院应加强对解除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违纪处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办。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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