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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关于补考、重修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补考、重修管理,现对XX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至十三条的补考、重修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补考1 .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未参加补考的学生视为旷考,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计。2 .第六或第七学期参加毕业实习(教育实习)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学校据实际情况在实习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初安排补考,并保证学生有重修机会。3 .第八学期毕业实习的学生可参加当学期开学初补考。二、重修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修: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含病、事假)累计占该课程一学期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补考不及格;旷考;违
2、纪或作弊者。2 重修者需参加正常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录入。3 学生因实习、重修课程与当前课程冲突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重修者,可申请在“智慧树”平台上选择免费网络课程学习,修读过程中遵守平台规定,学习结束后由平台直接向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4 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必须及格且只用作平时成绩,学生仍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与校内该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致,如该课程不设置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即为最终成绩。5 如本专业停招或因培养方案有变动导致课程无法重修,须重修相近专业的相近课程,但所修课程学分必须大于等于原不及格课程学分。6 重修者根据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XX师范大学重修申请表,重修由各学院安排管理,教务处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