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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研室主任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教研室主任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选聘条件第一条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进取,扎实肯干,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创新精神,热心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第二条能够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作风扎实,廉洁自律,能够把学校及院(系、部)领导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同本教研室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有胜任所任职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带头承担本教研室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改革等工作。善于学习,不断更新专
2、业知识。第四条要求为校内专任教师,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业务能力特别强的中级职称专任教师。第五条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工作。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六条教研室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由同一门课程的教师或一个及一个以上相近专业联合组建。第七条教研室主任选聘工作执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八条教研室主任选聘工作由各院(系、部)组织实施,各院(系、部)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选聘工作小组,负责教研室主任换届及调整、考核工作等。第九条教研室主任因聘期到届、缺岗等原因
3、,需要换届及调整、补充的,由院(系、部)研究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第十条院(系、部)根据所需设置的教研室主任岗位职数,可采取民主推荐、自荐等方法产生教研室主任候选人人选。第十一条结合本院(系、部)实际,按照拟任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核。第十二条经院(系、部)全面考核,研究确定教研室主任拟聘人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院(系、部)聘任,并发放聘书,每届聘期3年。第十三条院(系、部)将教研室主任聘书副本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主持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工作,指导教研室内涵盖专业或课程的建设工作。第十五条负责组织涵盖专业拟订专业人才培养
4、方案。第十六条对本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向所属院(系、部)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七条制定教研室内教师进修计划,加强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注意培养教学骨干,形成专业师资梯队。第十八条组织做好教研室涵盖专业(课程)的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反馈。第十九条审核教师授课计划,检查教师备课、讲课、辅导、实习实训、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抽查学生作业。审批试题,检查试卷评分情况,负责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考试、考查工作。第二十条负责落实教研室涵盖专业的学期课表、教师定位。第二十一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选定、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第二十二条组织专业教师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
5、关实践活动,不断完善课程设置和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第二十三条协助课程教师制订实习实训教学方案(计划),跟踪落实实习实训教学方案,检查实习实训教学实施效果,及时做好实习实训教学的总结工作。第二十四条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月不少于二次。总结教改、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五条组织教师申报教科研课题,制定教科研计划,并督促其完成。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对本教研室内每位教师听课至少1次课。第二十七条组织好本教研室内教师的评教评学和教师授课总结,认真填写所属人员业务档案中的评价或意见。第二十七条负责本教研室教学文件、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存档。第四章管理、考核、待遇第
6、二十八条教研室主任的考核由所在院(系、部)组织。第二十九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中规定的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第三十条对教研室主任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考核不称职的教研室主任及时更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聘:1 .考核不称职者;2 .不服从院(系、部)任务分配及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者;3 .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4 .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一年以上者;5 .机构撤消、合并者。第三十二条教研室主任从事教研室建设的具体工作,实行坐班管理,周平均课时控制在12课时以内。按每周4课时计入周教学工作量,并发放相应酬作为奖金。第三十三条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同意并报校领导同意后由院(系、部)解聘,未解聘前不得擅自离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