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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第四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详细说明损坏、
2、丢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凡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由本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资产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理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理赔: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