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88702 上传时间:2023-05-1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以及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是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

2、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城镇“4050”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未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四)残疾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七)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是指县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A)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第四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并按不同人员

4、类别提供以下材料:(一)“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属于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无就业人员,还应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的公章;(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五)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六)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出具属于刑满释放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七)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5、:提供由县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证明。(A)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事务所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六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系统。第七条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就业困难

6、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予以注销:(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初创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享受完三年社保补贴方可注销,但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七)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取得就业身份信息的和骗取补贴的。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认定机关应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认定机关写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第八条持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后,政策执行部分要及时在社会保障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记载标注。第九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录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县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执行5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