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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案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XX年X月XX日,我局个私股XXX接到自称XXX的电话(XXXXXXXXX)投诉:称其在上月接邮储银行XX市分行通知:省分行在进行员工行为排查中发现,XXX在我局注册一家公司,公司名为XX有限公司;地址:XX县XX路XX新城一期X幢X单元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3MA5KCA410R;法定代表人:XXX;登记机关: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由于其从未使用或授权、委托他人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我县范围注册过任何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我局对该公司予以撤销。当
2、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个私股20XX年X月XX日,对案件来源制作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当日初步调查了解XXX投诉反映的情况,派出执法人员对辖区位于XX县XX路XX新城一期X幢X单元XXX号的XX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提取照片证据;对申请人、登记代理人、当事人经营场所租户等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口供证据及经营的数据书证;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签名笔迹与企业登记材料中的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当事人以往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环节的调查,主动向XX县公安局、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等部门征询意见。
3、发现发现该公司不存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该公司设立登记的原始档案上材料文件上股东签字都不是XXX和XXX的亲笔签字和握手印,而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XXX代为签字和掘手印。其行为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XX年X月XX日,经报分管副局长XXX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并由个私股XXX、XXX两位同志组成专案组调查此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XXXXXX023MA5KCA410R;经营场所:XX县XX路XX新城一期X幢X单元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XX年X月XX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钢材、.冶金材料、.日用百货、家具、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再生资源购销;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委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XXX向我局提供了如下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声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
5、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XX有限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该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XX年X月XX日予以受理,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该公司注册资本XOO万元,股东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81015)和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0609276X),其中,XXX认缴出资XOO万元出资比例为50%,XXX认缴出资X
6、OO万元出资比例为50%,股东XXX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王利清担任该公司监事职务。20XX年X月XX日,我局接到自称XXX的电话(152XXXXXXX)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位于XX县XX路XX新城一期X幢X单元XXX号,目前该场地现是XX在用于摩托车修理,该摩托车修理店没有挂招牌,也没有挂“XX有限公司”的招牌。根据对XX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XXX的调查,XX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由他自己提供,并承认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签字
7、、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签字、财务负责人信息签字、联络员信息签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申请人签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申请人签字、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监事签字、XX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甲方乙方签字等均由他本人代签字的。20XX年X月XX日,XXX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一份关于申请核查和撤销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相关事项的请求书面材料,反映其身份证被别人冒名注册公司一事;20XX年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即时媒体微信对在XX省XX市XX区清XXX街北段XX号XXX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XXX否认申请登记的文件材料中“XXX”的签名是他的亲笔签名、到X
8、X县办理公司和认识XXX、XXX、XXX等人并提供了一份由他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字迹鉴定意见书,证明他本人未在申请登记文件材料中“XXX”的签名是他的签名字迹。XX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正1.20XX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作出结论:检材二份文件内的“XXX”签名均与样本材料上的“XXX”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上述事实,XX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有涉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经鉴定不是XXX本人签字,也未经XXX授权委托签字,即该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四、相关证据
9、及其证明事项以上事实证据如下:(-)XX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5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2页、XX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截图及2份共2页,证明了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XX县龙XXXX新城一期X幢X单元XXX号没有经营实体存在的事实;(二)XX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企业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共22页、申请人XXX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1份3页、XX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10页、房屋租赁合同3份6页,证明XX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书证事实;()XX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人韦宏欢的询问笔录2份共9页;申请人XXX远程视频询问笔录1份10页;证明XX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口
10、供事实;(四)XX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人XXX、XX有限公司所列经营场所的租客、申请人XXX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上述人员身份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五)关于协助调查XX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4份8页、复函4份5页,证明XX有限公司在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没有办理相关业务。五、案件性质XX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签名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
11、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六、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X万元以上X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理。七、自由裁量理由XX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财务负责人XXX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该公司营业执照尚未开通银行公账,未造成公共利益损失。但该公司股东XXX被冒用身份信息申办营业执照对其个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予以撤销公司登记以维护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八、处理建议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议我局做出撤销决定如下:撤销XX有限公司靖于20XX年X月XX日的设立登记。以上报告呈局领导审查决定。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承办人: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