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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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2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第四

2、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专项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

3、职责:负责确定专项经费分配标准,审核专项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根据属地原则分配下达经费预算,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组织开展奖补事项的申报、审核工作,依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经费的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经费使用对象按本办法要求合理合法使用专项经费,具体开展专项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收集项目申报资料、开展初选审核、推荐报送工作,按

4、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五)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七)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事项。第十二条支持标准。(一)知识产权创造领域支持标准。1.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西专利奖奖励。(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IOO万元/件、50万元/件、10万元/件。(2)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

5、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10万元/件。(3)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标准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5号)执行。2 .获得高价值商标品牌奖励。(1)新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的品牌,奖励50万元/家。(2)新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20万元/家。3 .获得地理标志及马德里商标注册补助。(1)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个注册号)或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且有市场主体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权

6、利人,补助5万元/个。(2)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且该商标在海外进行商标使用的,给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补助3万元/个。(二)知识产权运用领域支持标准。1.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10万元/家。(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5万元/家。2.知识产权运营奖励。(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补助。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贷款且获得“桂惠贷一知识产权质押贷贴息的,按其实际支出担保费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

7、,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2)知识产权保险补助。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的单位或自然人,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或自然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3)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的牵头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实际发行金额的1%,同一服务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4)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补。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奖励40万元/个;获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奖励30万元/个。(三)知识

8、产权保护领域支持标准。1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奖励10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行政裁决试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奖励30万元/个。2 .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奖补。(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奖励10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维权补助10万元/个。3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成

9、本后补助。支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收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胜诉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补助),按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缴纳的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的50%给予补助。(1)对中国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10万元。一个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时涉及中国发明专利维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按照中国发明专利维权胜诉标准予以补助。(2)对国外专利维权胜诉的企

10、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一个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时涉及国外专利维权和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的,按照国外专利维权胜诉标准予以补助。对既有国外专维权胜诉,又有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3)对既有中国专利维权胜诉,又有国外专利或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四)知识产权管理领域支持标准。1 .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奖励300万元/个

11、。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奖励150万元/个。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奖励90万元/个。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2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试点高校分别奖励50万元/个、3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

12、学校分别奖励15万元/个、10万元/个。(五)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支持标准。1 .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每年度按其承担自治区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绩效评价结果,奖励不超过10万元/家。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50万元/个;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奖励30万元/个。(2)通过复核的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20万元/个;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知识

13、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奖励10万元/个。(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2 .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中心)奖励。3 .企业专利转化成果奖励。4 .专利导航工程建设基地。5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上述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共同会商后,另行确定奖励内容及奖励标准。(七)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事项。对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事项以及国家、自治区提出的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按相关工作流程或一事一议方式具体实施。第四章经

14、费分配管理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分配按每年预留经费的总额,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申报流程:(-)印发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年度专项经费申报指南,明确专项经费奖励和补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二)组织专项经费申报。申请人按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后,将专项经费申请文件联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三)审查核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对专项经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支持名脚口支持金额。(四)公开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审核确定的名单,分别在自治区市场监

15、管局、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属实的,不予支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专项经费总量和工作彳王务确定当年一事一议的内容,专项经费申报商自治区财政厅按上述流程统一申报。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不得与自治区内同类财政奖励补贴资金重复申领。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并随专项经费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专项经费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七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针对不同的资金

16、用途,相应设置不同的指标内容,不断丰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专项经费具体使用单位,对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每年7月、11月组织专项经费具体使用单位对当年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预算绩效监控并及时纠偏,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经费、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专项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

17、全区上年专项经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上年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大并向社会公开(涉及敏感项目除外)。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专项经费绩效自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涉及敏感项目除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实施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第十九条本办法申报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应稳定有效且无权属纠纷,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及非正常申请的、存在恶意抢注行

18、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产生不一致的,遵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

1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4月3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制定背景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0)1号,以下简称2020年办法)自2020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我区提升专利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原有奖励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

20、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修订2020年办法成为迫切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2020年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以规范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二、制定依据(-)国家政策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3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5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及做好有关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22)9号)。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27号)。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9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

22、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函运字(2022)497号)。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二)自治区政策依据。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2号)。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2)3号)。3 .广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21)2676号)o4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

23、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08号)。5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5号)。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98号)。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范的经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经费。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四、主要内容办法全文共6章24条,包括:总则(16条)

24、、管理职责(710条)、支持范围和标准(1112条)、经费分配管理(1315条)、绩效管理与监督(1621条)、附则(2224条)。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有关定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以及本办法开始实施的日期和有效期。(二)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部门职责,分别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市县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三)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事项。(四)第四章经费分配管理。规范了专项经费的分配管理,对专项经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同时,为便于操作,细化了专项经费分配流程、专项经费申报材料、财政审核原则、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规定等。(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明确专项经费绩效管理规定。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六)第六章附则。明确新老政策衔接、政策解释,明确废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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