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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我省公共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公共气象服务发展实际,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和能力。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
2、省财政厅会同省气象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究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省气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任务实施和绩效管理。各
3、市、县(市、区)气象、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和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支持重点、绩效目标,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并按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资金扶持重点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一)气象灾害实时监测设施建设。主要支持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和重点防御区域所需的设备购置,着力建设高分辨率立体协同的精密气象监测网。(二)数字化、智能化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主要支持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平台系统开发和部署应用,提升精准气象预报预警能力。(三)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主要支持精细化、智
4、慧化气象服务所需的业务建设,推进公共气象服务优质共享。(四)省委、省政府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与经营性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公共气象服务工作任务、地方财力和绩效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市县分配额度二年度总资金x(市县工作任务对应的投资额X财力状况系数X绩效评价系数;全省各市县最终得分加总)。具体分配因素和系数如下:(一)工作任务。1.气象灾害实时监测设施建设任务。主要按照各地承担的区
5、域自动气象站、雾霾监测站、农田小气候观测站、警戒雷达、风廓线雷达和全天空观测仪等建设任务量确定。2 .数字化、智能化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任务。主要按照各地承担的集约化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开发工作任务量和省市县一体化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平台、气象防灾减灾业务平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业务系统部署应用任务量确定。3 .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任务。主要按照各地承担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任务、基层气象预警联动能力建设任务、乡村振兴气象保障服务任务、省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任务量确定。4 .因重点工作需要执行专项气象保障服务等其他建设任务。根据需要的建设任务量确定。(二)地方财力因素按照省级
6、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实行分类补助,即一类地区系数为0.7,二类地区系数为0.4。(三)绩效因素按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系数:绩效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的系数为1.2,60(含)一85分的系数为1,60分以下的系数为Oo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将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公共气象服务工作任务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和绩效目标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气象局。第十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气象局根据公共气象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审核和各地公共气象服务基础条件、建设需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
7、省气象局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一般不低于70%比例的要求,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至市、县(市、区),正式预算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由省气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在资金拨付后30日内下达,力争实行同步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应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等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第十
8、二条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省级资金和工作任务(彳王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项目细化报备工作。项目任务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实施条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9、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气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相互联系、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杳,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第十六条省气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
10、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强化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管理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市、区)财政、气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和绩效情况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