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89754 上传时间:2023-05-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相关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履职评价、信用管理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注册审核、开发利用和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维护、信息安

2、全等工作。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专家入库申请、专家遴选、专家评审等流程在线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产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三)身体健康,能够保障相应的评审、评估、咨询工作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岁。(四)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学风作风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五)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信用、社会信用失信

3、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情况。第六条专家分类及条件。(一)技术类。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领域本专业研究工作;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一线科研、技术骨干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等,可适当放宽条件。(二)管理类。1.行业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2.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技术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

4、当放宽条件。(三)财经类。1.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2.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或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类。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科技传播经验的人员等。第七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市内外专家入库申请。根据专家库建设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征集。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

5、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入库。(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程序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予以入库。(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可以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一)专家权利。对参与科技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有独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有权按规定取得合理咨询服务报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专家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

6、出意见或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严格执行科研诚信要求;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以在库专家名义参加有关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专家库实行集中更新和动态更新,审核流程按第七条入库程序执行。(一)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集中更新,通知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信息确认或更新后解除冻结。通过“定向邀请”入库的专家信息,第三方机构定期提醒专家进行更新。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信息,根据共享协议办理。(二)专家可以实时

7、在线更新信息。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出库(一)专家本人提出出库申请。(二)专家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三)无正当理由在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含)的。(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Q(五)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七)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第十一条专家出库的,第三

8、方机构应当将出库事宜告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存在第十条(三)至(七)情形的,市科技局对专家进行相应的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进入专家库。严重失信或者因为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永久禁止进入专家库。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二条专家选取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一)随机抽取。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二)择优选取。技术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避免同一专家频繁参加各类科技活动,保障专

9、家科研时间。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选取专家的,专家选取方式在评审方案中确定。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专家服务的,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需求事项、选取方式等,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他省市需要使用我市专家资源的,根据与市科技局的共建共享协议实施。第十四条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师生、同学、2年内项目合作等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系。(三)是被评

10、审项目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者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四)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的;(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第十五条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五章监督与罚则第十七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发生违规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纳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和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安全管理。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专家信息资源可以与市内外单位共享。第十九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专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获悉专家存在其他出库情形的,应当反馈市科技局。如因单位审核不力,对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科研诚信。第二十条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日常运维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专家抽取具体流程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外传专家库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违反专家库有关使用规范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