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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的质文化遗产的知识Jcc权保护一以湖南桑植询箸作权保护为例一、桑植民歌简介桑植县地处武陵山脉北麓,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境内居住着土家、白、苗、汉等多个民族,是巴蜀文化和荆楚文化的汇集地,享有.中国民歌之乡”的美誉.桑植民敬是指在桑植境内民歌种类的总称,起源干原始农耕时期先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歌谣,是奏植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创作、流传下来的音乐艺术,距今巳有2000多年的历史。桑植民歌经国务院批准,于2006年5月20日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桑植民歌具有丰富的社会文化价值。首先,桑植县多元文化的滋养和当地民众的生存状态,使得其孕育的桑植民敬保存着大量原始宗教元素;其次,
2、传承至今的桑植民歌中有大量独有的三句体歌词结构,为中国民歌的多样性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和范例。桑植民歌还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它涵盖了传统民歌的所有体裁,且具有独特的润腔方法:在历代不断地创新下,完美地将桑植民歌融入了当地的宗教习俗、民间传统活动和民间舞蹈中,衍生出极具当地特色的剧种.是中华民族音乐的瑰宝。二、桑植民歌的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保护现状。具体如下:1 .成立机构、制定制度。当地政府在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且与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情相结合,推进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2006年,桑植县成立“非物质文化遗
3、产保护工作办公室;2007年成立“民族艺术团”;2011年成立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2年,将原有的“民族艺术团”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从规划和制度层面制订了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规划方案,设置普查和抢救阶段、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以及补充完等和健全机制三个阶段,要立保护长远规划;2012年制定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和蔡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灵植民歌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保证保护工作顺利进行。2 .组织普查、举办活动。从2009年起,地方政府阶段性组织文化工作者,成立专业队伍,对非遗项目深入普查。通过走访数百位民间艺人,
4、收集录音、音像和资料,确定作品名称等,建立桑植民歌艺术档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随意歪曲和篡改。同时,把桑植民歌和当地旅游事业相结合,举办各种大型展演、会演等,邃请各大媒体和网络对活动及非遗项目进行宣传,如每年“七一”期间组织的“颂歌献给共产党”为主题的民歌大赛,每年一度的桑植民歌“赛歌会”和“中国桑植民歌节二组织桑植民歌传承人参加全国、省各级歌舞盛典和大型歌会,选派民歌传承人前往国内外各地叁与文化交流等,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桑植民歌。(-)存在的问题。具体有如下方面:1 .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遗传承人的代际相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传承和发展的关键推动力之一。就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
5、而言,一方面,很多非遗项目学习过程辛苦,学习收益偏低,单纯的非遗传承技艺并不足以支撑从业者的经济生活,导致大量的年轻人不选择从事这1.行业,非遗传承动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对非遗传承人的教育体系不够完善,且传承手段较为单一,技术相对落后。桑植民歌是通过子孙世代口头传承而延续下来的表演艺术,但是现在桑植民歌的传承人大多是50多岁以上的老人,年轻人大多选择了走出大山进入城市,选择其他行业,传承人严重缺失。此前的民歌传承人的人生经历和生活经历,在歌曲的创作中饱含着深切的感悟和人生哲理,但是受限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教育和文化教育,尤其在桑植民歌被逐渐搬上正式的舞台,民歌价值被发掘和肯定,对传承人文化
6、和专业的素养要求必然大大提升,传承人后备力量不足导致桑植民歌的发展缺乏旺盛的生命力。2 .传承保守”和“创新传承”相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不是龄态的保护,而是既要保持本真,又要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创新。张家界地处广阔的民族地区,依托自然资源,旅游立市、旅游兴市,积极发展全域旅游,把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高度融合。2001年,张家界以构建“中国演艺之都”为目标,逐步打造了以民间故事、传统音乐和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素材,在此基础上形成将现代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相融合的大型歌舞剧,逐渐成为张家界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大星歌舞剧,对以桑植民歌为蓝本的张家界民族文化和非物
7、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挖掘、整理和再创作。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守性和原真性,在表演中对非遗过度开发和机械复制,过度商业化,导致桑植民歌最为本真的内涵和深远的精神意义有所缺失。3 .保护主体不统一、权利义务不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均有明确的类别,如“传统手工技艺Z传统戏剧”等;类别项下有具体项目名称,如“桑植花灯戏”土家哭嫁舞筝。桑植民歌即属于“传统音乐”下的“桑植民歌”项目。但是具体项目的“保护单位”却性质不一。桑植民歌的保护单位,既有政府的内设机构或授权部门,如“非遗保护办公室文化局”,也有事业单位,还有行业协会等;甚至有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如由传统剧团转体
8、的“演艺公司”等等。多且杂的保护单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受到侵害时,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明。4 .民歌作品传播中的侵权问题。我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乌苏里船歌案,让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走进更多人的视野。桑植民歌承载当地的特定文化,其传播历经数代,既有在流传过程中几经改编的最初代的作品,也有根据不同时期新创作的作品。土家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无法对文学作品进行记栽,口口相传的传播形式和记录形式,对于多数桑植民歌作品的创作者和创作时间难以精确界定;且民间音乐公共认知度有限,民间音乐如果被当代创作者加以改编或篇唱,很难在第一时间知晓并获得保护。三、桑植民歌的著作权保护尽管有不少学者
9、提出,非遗产权不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非遗保护之间可能存在内部矛盾。然而更多的研究者认为,即便充分利用现有的如识产权制度并不能为非遗传承人在传承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仍然是现阶段对非遗进行保护的最有实效的民事手段。目前,我国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音乐”共计1557项。音乐是世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桑植民歌在内的传统音乐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迄今为止,国务院还未制订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办法,但这并不表明无法对其提供著作权保护。国际条约为传统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支持。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
10、人权宣言提出“人人对由于他人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有保护的权利。”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泊尔保护文艺作品艺术公约规定“成员国主管当局可以代为行使作者身份不明的尚未出版的作品的权利并维护其利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6年共同制定的突尼斯示范版权法强调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保护。”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表达或产品而非通常的作品;主管当局代表保
11、护民间文学艺术并决定其许可利用、实现知情同意,注明来源,刑事处罚等。”保护民间文学于1977年被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写入协定。20世纪初,联合国于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明确“需要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同年,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W1.PeHGC)成立,且于2008年通过了传统文化表达形式保护修订条款200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狗规定“鳍结方可以制定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以上国际条款的规定,彰显了国际社会关于利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来非遗资源的高度关切。在我国,1990年制定
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统音乐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个类别,理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菊。2007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历经数次修改,尚在讨论中。2011年6月1日非遗法中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这些都表明,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统音乐的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二)桑植民歌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第一,保护客体
13、的一致性。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同时在第三条强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前文巳阐述,桑植民歌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抽象的,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创迨发明出的具有独特表现形式、情绪表达和文化体现的创新性文化,作为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中保护客体的要求。因此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保护。第二,非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一致性。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四项人身权和十三项财产权,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对权利明确设置了精神和财产双重权利。桑植民歌首先作为文化遗产,毋晞置疑具有丰
14、富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随着文化产业逐步祓大众喜爱,其蕴含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被挖掘和体现出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或者衍生品巳经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了很大的力量。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在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享受到著作权法的重视和保护。四、桑植民歌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完善立法制度。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国务院应加快制定关于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在当前法律体系下,著作权法是桑植民歌的著作权保护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文明繁荣等,桑植民歌出现了很多新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方式,民歌内容和主题也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单一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有效、全面地对其进行保护。因此
15、,尽快出台包括桑植民歌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和法律法规,对保护此类非遗作品有着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明确权利主体。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权利主体的界定有明确的标准,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强调的是个体性,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和特定的地理环境中,通过不断的口传心授.集体创造的人类文明。这个特定的群体,可能是一个村落、一个民族,也可能是几个民族、一个族群等,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是个人,强调的是集体性。从这一角度看,著作权规定的权利主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有一定差异。桑植民歌是记录当地社会变迂、各族人民生产生活以及婚丧嫁
16、娶等民俗活动的百科全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著作权主体是当地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属于集体型的作者。桑植民歌不属于普通的作品,是一种特殊的文学形式,要通过明确的规定合理界定包括桑植民歌在内的传统音乐等民间文学作品的集体属性,明确权利主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法权利主体的范畴,体现对桑植民歌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进步。(S)明确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四条,提出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在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档案记载、学校教学和科研,以及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并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桑植民歌在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制度的规定需要且必要。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约束了著作权人的垄断,实现了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街量和取舍。同时,约束合理使用的范围,杜绝桑植民歌作品滥用的行为,更加有利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五、结语桑植民歌是宝贵的少数民族文化财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亟待恰当、明确且权威的法律保护。在以桑植民歌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权利主体的界定、根据作品利益分配等明确合理使用制度,以此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侵权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我国民校文化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