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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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扩大社会化普惠养老服务功能,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县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为政府所有,通过公开招标,引进具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由运营方投资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和装修,实施医

2、养结合,保证养老机构正常经营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运用智慧养老管理和服务系统,采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养老院,努力实现公办养老机构长远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二、改革原则(一)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养老需求。实行公建民营的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在优先保障政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养老资源的利用率,发挥养老资源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生活安全的养老服务。(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实行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的养老机构,切实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担保、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对养老机构内的国有养老服务设施实行登记台账管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三)完善服务设施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可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和装修,添置医疗、护理、康复、生活、娱乐等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保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失能护理、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

4、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四)加强政策扶持保障养老服务机构优质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五)健全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依法规范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三、养老机构改革范围以县中心敬老院、南江养护楼为核心,整合全县城乡养老资源,将全县18个乡(镇、街道)所有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5、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具有实力强、养老服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选好我县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试点,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运营方,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运营方负责项目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优化服务设施设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启动我县养老机构的社会化运营改革,为提升我县养老服务能力和养老服务质量夯实基础。四、改革实施方式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化运营公办

6、养老机构的运营方,由县民政局会同建有公办养老机构的乡(镇、街道)和相关居委会,与运营方签订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服务协议。有关乡(镇、街道)向县民政局出具委托招标书。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五、运营方应满足的主要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运营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承担民事责任并合法经营的法人组织;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和专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运营专业团队和资金保障。2.运营方在保证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床位需求的

7、前提下,空余床位可为其他有需要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政府集中供养人员费用按照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护理补贴标准按实际入住人数按月向运营方支付。运营方应将政府拨付的政府供养人员费用全部用于政府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政府供养人员月伙食费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财政补助标准的75%),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自行解决。运营方对入住的政府供养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所有医保报销、保险理赔、医疗救助程序结束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运营方承担,政府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工经费、生活费等由运营方负责。3 .运营方需承诺投入资金。运营方需承诺自筹资金按养老

8、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要求进行项目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施设备配套等,按照实际需求投入资金用于对项目区内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包括且不限于:室内外装修、设置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床位、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全面提升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70%,并在项目养老机构内设置卫生室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运营方的投资进度和金额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结果为确认依据。4 .运营方对项目内现有各公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优先聘用,凡经运营方考核合格

9、、本人愿意的在岗人员,由运营方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5 .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报经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发生撤并,撤并后的养老机构场所由原权属单位处理。撤并时机构的国有资产与投资的不动产按权属分别无偿移交给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6 .运营方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应按照普惠养老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履行公益职能及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市场物价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7 .运营方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

10、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转让合同协议义务和责任,不得以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担保、贷款等活动。8 .运营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并承担维护、维修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报废,须由运营方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按规范程序办理。运营方在经营期间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经营合同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装修等附着物和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9,交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需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将经双方协商的履约保证金划至县民政局指定的银行,存入县民政局和运营方共同开具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实行县民政局、运

11、营方、银行三方共同管理。10 .运营方在签订项目合同前须将承诺投资中不低于30%的建设投入经费划至县民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县民政局和运营方开具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实行民政局、运营方、银行三方共同管理。县民政局根据运营方实际投资进度及时同意将相应资金拨付运营方。I1.运营方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2 .运营方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

12、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方需把政府供养人员账目与营利性社会老人账目分开建立。养老机构在合同期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运营方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13 .运营方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在委托运营期间,经批准由运营方出资建设新增的床位,按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社会化运营项目养老机构向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14 .运营方自愿接受政府监督评估考核,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养老方面的有关工作。六、政府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13、筹集资金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提质改造,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二)保证运营方享有项目内公办养老机构的土地和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使用权。(S)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据实按月足额将政府供养人员的费用直接拨付给运营方,不足部分由运营方承担。(四)给予运营方5年+5年的经营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可收取适当的租金和管理费,相关租金和费用由县民政局与运营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一个5年合同期满前一年,运营方应书面告知县民政局继续运营或终止合同,在第一个5年合同期内,如运营方同时满足完成承诺投入资金额、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运营良好、经综合评估考核达到运营标准的,在国家政策允许前

14、提下,政府与运营方优先续签5年合同。逾期未告知的,合同在第一个5年合同期满之日起自行终止。(五)支持运营方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经营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积极帮助运营方协调各种关系,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策扶持。(六)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运营方在项目投资进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1.监管主体。各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后,乡(镇、街道)监管主体责任不变。县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运营方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运营方财务状况、承诺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

15、确保国有资产安全。2.运营补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年根据养老机构入住供养人员情况,积极申请省、市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并根据对运营方评估考核结果兑现运营补贴资金。3强化监督考核。县民政局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标准规范(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所明确、承诺的事项制定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监督评估考核细则。经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取消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服务质量要求的,终止运营合同;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七、工作步骤(一)2022年,加大

16、招商引资力度,加强与实力强、养老服务经验丰富的企业联系合作,逐步推进我县养老机构实施社会化运营改革。(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运营企业招标或比选工作,确定中标企业。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办理运营移交手续。(S)运营方按照程序全面接管实施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的管理,开展运营服务,实现社会化运营。(四)在完成县实施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改革基础上,指导开展好未实施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养老机构逐步开展社会化运营改革。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

17、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相关事宜。(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既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又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确保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妥善处置有关问题,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原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做好在院特困人员转型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保持特困人员情绪稳定,切实做好无缝交接,确保管理不空档。(三)明确资金用途。县中心敬老院、楠木渡镇敬老院结存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疗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四)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的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依法运营管理。县民政、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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