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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符合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第三条专家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第四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
2、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第六条受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S)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权利;(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受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二)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3、(S)依据答复、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四)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专家论证组成人员应就下列内容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三)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第九条参与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及时提供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