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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为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XX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将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
2、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真正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全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XX区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
3、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领取扶助金,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依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执行,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
4、金,直至亡故;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以现户籍所在地为申报材料单位)。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进行资格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区级、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四)我区对该项制度的延伸。在执行省、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该项制度进行延伸,在执行省、增加“农村独生
5、子女死亡后,因失去生育能力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5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接轨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本方案要求执行。三、试点的范围、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一)试点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进行试点。(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确认扶助对象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和计生部门依据国家计生委的有关政策和上述条件,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制定、解释。我区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政策条件,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
6、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4、健全机构,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三)资金来源。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其余由区财政承担。对于该项制度延伸的人员的扶助金,由区财政全部承担。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四)资金发放和资金管理。1、资金发放。按统一要求在区
7、级设立扶助金专户和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区人口和计生局、财政局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协议,委托其发放扶助金,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按月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上半年的扶助金7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信用合作社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2、资金管理(1)区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市级财政拨付和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扶助金
8、拨付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并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2)区人口和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3)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人口和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将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局。(4)该项扶助资金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四、试点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要成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9、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二)评估与检查监督1、区人口和计生局、财政局对该制度试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用多种形式监督制度执行情况。4、纪检、监察、审计机关配合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工作考核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10、纳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2、严禁使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将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
11、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镇街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二)明确任务,细化分工。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宣传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落实政策,推进工作。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对这些家庭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区人口和计生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