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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下面我浅谈一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些心得体会。2021修订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我国推进安全生产依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新安全生产法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亮点和新意。一是“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大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2、,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惩处力度。四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五是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六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作为生产企业里面的一名普通的员工,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要求我们必须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职责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对公司和全体员工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在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时掌握身边工作状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更好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工作顺利的开展,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增强安全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人人学法、守法、尊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滨海港区组织开展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旨在“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提升广大职工的安全意
4、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增强安全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滨海港区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汇报如下: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深化思想认识,积极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执行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我们员工自身,更多的是关系到全社会中的你我他。所有员工要积极参加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内部环境。要始终
5、把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进行抓落实,切实提升思想认识,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这根弦,特别要加强安全环保条线人员的主动作为意识,紧盯集团党委部署要求。同时清醒地认识,滨海港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没有完全形成企业自觉抓好落实的氛围。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滨海港区将认真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问题为导向,吸取经验教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促使安全环保各项工作走上超期防范、主动作为、良性循环的轨道。二、紧扣滨海港区安全生产特点,坚持重点重抓,全面统筹抓好安全生产防范各项任务落实(-)要重抓事故隐患
6、排查整治要准确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查责任落实。坚决执行“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部门、各层各级要严格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二查制度落实。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三查工作落实。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域、危险场所动火等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四查事故防范。要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工程管理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巡查检查。(二)要强化在建工程项目施工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重
7、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规定,严禁在台风等恶劣天气下强行组织施工,该停工的必须停工。坚持不懈地加大各类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进行停工整顿,直至安全问题和隐患全部消除方可恢复生产。要落实重点管控措施,督促在建项目加强临建设施、深基坑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检查。要持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高风险点的安全管控,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行为,严防各类在建工程安全事故。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要排查辖区内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以及本单位特种作业岗位和人员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相
8、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有效期内,所操作的项目类别是否与操作证所注明的类别一致,操作证与人员身份证件是否相符。重点检查升降机械、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三)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领域专项整治要加强对港口码头、堆场、食堂、配电房等场所的监管,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等情况发生。同时加大对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车充电以及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高风险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加强防火安全巡查检查,严防发生各类火灾事故。(四)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狠抓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等关
9、键环节,特别是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现象。要严格作业组织管理,严密作业程序安排,严细管控作业落实,严肃作业程序过程监管。要建立危险作业信息档案,明确具体防范措施和责任人。要在危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擅自进入、擅自作业,实行安排专人监护。三、强化组织推动,压实工作责任,全力保安全生产(-)要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各部门要提请条线工作的分管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要强化各部门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所属区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坚持做到“零容忍”,安全环保部要跟踪督办推进,限期整治到位。(二)要强化应急值守
10、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特别是对极端天气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消防、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预案演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三)要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双落实”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对问题突出的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消除安全隐患。四、“安全高效示范点”目标任务开展安全工作要积极配合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和第三方合
11、作,按照时序进度不折不扣的完成计划任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安全体系,根据盐城港集团要求,完成“双重预防”机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滨海港区将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将标准化建设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高效示范点”的亮点和重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紧之又紧,无论何时何刻也不能有一丝一毫地放松。滨海港区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齐心协力,扎实作为,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工作态度,以坚决的行动意志和实际的工作成效,全力保障全年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学习新安
12、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新安全生产法(以上简称新安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中的几点感悟记录如下: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对于安全管理的不准确观点和做法,常见的如: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中对上述问题用法律的形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新安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13、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新安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14、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15、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一线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此条明确一线员工安全职责新安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16、责任。此条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一线员工以外人员)的安全职责。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新安法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18、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新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法以法律条款形式将从业人员(一线员工)安全生产
19、责任加以落实和追责,以后发生事故将不能一走(罚)了之。关于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安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20、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
21、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工作加以落实。特别是违反(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条款不仅对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学习新安全生产
22、法个人心得体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我感触最深的有两方面:一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表述,通过立法手段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二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表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风险意识,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上述新的立法理念和法规要求,
23、更为促进和实现上述理念和法规要求,在老的安全生产法基础上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处力度。比如,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可罚款1亿等规定。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谁敢触碰这根高压线,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目前,很多企业都已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和“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机制”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理念是一致的。新
24、的安全生产法中有关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等的法规要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也是相通的。那么我们审核员,在对企业实施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核和取证,应是确认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合规义务履行符合性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实施针对性的审核,同时为规避机构的认证风险。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并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和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更好地掌握“新法”的新要求,特别是“新法
25、”对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新要求一、“新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责任“新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26、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
27、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新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新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新法”第一百
28、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七、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新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新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
29、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2.“新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新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30、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新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十一、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新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1、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十二、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新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十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32、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一、资质不得借租和挂靠“新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33、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二、对第三方机构违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和实施,充分表明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来,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也要求我们认证机构的审核员,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
35、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也才能为更好地实现认证审核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公司近段时间组织公司本部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讲解使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
36、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
37、,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电力运维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电力运维管理人员来说,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电力行业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