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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统计行政案件回访工作,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回访,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对所属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征询对案件办理的意见,了解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项执法监督活动。第三条行政案件回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案件回访的方式包括:(一)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二)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S)实地走访行政相对人。第五条行政案件回访工
2、作中发放的案件回访调查表可以当场回收或要求填表人寄回。第六条行政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文明办案,有无言行粗暴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否公正办案,有无因人办案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三)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和上级规定等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四)是否廉洁办案,有无吃拿卡要、以案谋私等行为。第七条行政案件回访的重点:(一)重大或情节复杂的行政案件;(二)企业、社会或群众反响较大的行政案件;(三)有举报或当事人投诉的行政案件;(四)上级交办、督办的行政案件;(五)不良反映较多的执法人员主办的行政案件。第八条下列行政案件,无须进行回访:(一)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或提起
3、行政诉讼且已经受理的案件;(二)行政相对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且已经受理的案件;(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第九条行政案件回访工作由局监察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第十条行政案件回访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日常工作中收到有反映案件问题的具体线索,随时回访、件件回访。第十一条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当年所办案件的o%,其中对第七条所列的案件要做到件件实地走访行政相对人。第十二条行政案件回访涉及到的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回访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隐瞒和阻碍回访。第十三条行政案件回访工作程序
4、:(一)案件回访部门制定具体的回访和案件抽查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根据方案,案件回访部门采取发放和回收案件回访调查表、组织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三)回访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由案件回访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四)根据回访反馈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由政策法规股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责令予以纠正;发现案件承办人员存在违纪情形的,由监察室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和汇总回访情况,并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回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被回访的行政相对人。回访形成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在行政案件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政策法规股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责令予以撤销或纠正:(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正确,无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存在误解的,回访人员负责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