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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第十条;3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4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二、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1 .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2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3 .国家机关办场所和公共建筑物工程档案。4 .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城建档案。6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说明
2、利用目的,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7 .未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泄露城建档案内容。8 .与移交、捐献、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三、办理条件1 .利用的城建档案属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2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3 .利用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4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说明利用目的,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5 .未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泄露城建档案内容。四、申请材料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他人委托查阅的,
3、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及房屋权属证明;单位查阅的,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房屋权属证明。(二)租赁者利用城建档案,以个人名义租赁的应出具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租赁的还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和个人还需出具承包合同原件。建设单位以外的参建单位、个人:利用参建项目档案中直接体现本单位签章、本人签名以外部分的城建档案,应当提供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注销或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注销或变更材料。(四)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4、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管理合同或协议。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因小区改造、建设、维护需要利用小区内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五)诉讼、仲裁当事人: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其案件所需档案的,应当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调查令或体现与所利用档案内容存在关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委托律师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授权文件。(六)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
5、其周边或沿线上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七)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提供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文件。(A)档案利用者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当载明利用者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利用目的和范围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查阅的,还应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办理流程(一)受理受理档案查询人提出的档案查询利用申请。(二)审查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档案利用条件。(三)办结符合档案利用条件的,为其查询所需的城建档案。八、办理时限当场办理。九、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