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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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处罚类决定:1、拟对法

2、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3、拟做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4、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5、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重点:(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款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二)行政强制类决定: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县农业农村局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3、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审查重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备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5、县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4、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三)其他类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审查重点: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并报县司法局备案。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执法中队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专职副大队长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5、承办执法中队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第五条承办执法中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相关证据资料;(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局政策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执法中队在指定时间提交。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

6、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九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

7、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条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第十二条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第十三条承办执法中队的承办人员、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综合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综合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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