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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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X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续聘、解聘、管理和工作等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工作分派、考核管理工作。

2、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第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分为法律专家库、法律顾问团、值班律师三个层次。法律专家库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采取定向邀请和公开选聘的方式从全国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选取5至7名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中优秀的专家和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以法律服务便捷、优质、高效为原则,从省内遴选3个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法律顾问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整体名义承担法律顾问服务。值班律师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全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队伍中着重从分管县长分管业务的对口单位中选拔10名优秀公职律师(或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组成,被选中的公职律师主要为分管县长提供日常工作法律服务。法律专家库、法律顾问团、值班律师选定人员经县政府审核后聘任。第五条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四)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者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五)了解社情民意,熟悉行政机关工作规则。外聘法学专家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征求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综合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第六条担

4、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行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法律顾问职

5、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行政机关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三)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为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征询意见、建议;(三)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仲裁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四)草拟、修改、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为县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五)为县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

6、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突发、紧急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六)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九条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经县长或分管法治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法律顾问办公室将候选人基本情况在XX政府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对象。经县政府确定为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政府以一定的形式向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颁发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证书。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7、(二)获得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三)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四)根据提供的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五)获得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县政府组织的活动,需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应当妥善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指派工作的,应当事先向法律顾问办公室请假,以便另行指派人员;(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五)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

8、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六)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七)在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例会和专门会议制度,由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人召集。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方式:(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法律顾问,并汇总其提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

9、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由法律顾问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后形成书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二)县政府对外交往或者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三)值班律师主要为分管县长提供日常工作法律咨询服务,由县政府办分管县长的协调主任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对接,值班律师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并建立工作台账,县政府办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必要时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

10、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派相关责任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因处理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应当持有法律顾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后,应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承办人署名。书面报告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必要时上报县政府。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县政府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与本

11、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利害冲突的;(二)县政府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利害冲突的;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县政府要求其回避,其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实行期限制,聘期为1年。聘期届满,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则申请续聘,县政府可根据法律顾问办公室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可以连聘连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并收回聘书:(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

12、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包括: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有关会议的、三次不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四)泄露因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五)从事与其职业、县政府法律顾问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专家受到单位处分,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七)本人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第十九条聘请的专家和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县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受县政府授权委托,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与县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代为支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纳入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据实支付。第二十一条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据其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计算。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县政府的任务安排提供法律意见书、参与处理法律事务或者参加咨询会、论证会等,按件或者按次支付报酬;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等,费用另行计算;承担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决策咨询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审批。临时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事务工作者的报酬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1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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