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01-紧急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V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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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本文件文件编号:MCOl版本/次:VOl页数:共103页文件名称: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修订履历版次文件申请号更改内容修订日期制定/签名VOl初稿(颜色标记为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2020.1.14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总包合同条款,其附录需选择对应的附录内容。请确认文件的适用性以及是否为最新版本。核准审核制定目录1 一般约定71.1 词语定义与解释71.2 语言文字101.3 法律111.4 标准和规范1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6 合同协议书121.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1.8 联络131.9 转让131.10 严禁贿赂141.11 化石、文物141.12 专利技术141.13 交

2、通运输141.14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61.15 知识产权161.16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62 发包人义务162.1 许可或批准162.2 发包人代表及人员172.3 发出开工通知172.4 施工场地的提供172.5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72.6 组织设计交底182.7 支付合同价款182.8 组织竣工验收182.9 其他义务183 监理人18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83.2 总监理工程师193.3 监理人员193.4 监理人的指示203.5 商定或确定204 承包人21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4.2 履约担保244.3 分包244.4 联合体264.5 承包人项目经理264

3、.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294.11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04.12 不利物质条件305 材料和工程设备31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1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2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32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35.5 样品335.6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5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5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5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4、35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357 交通运输35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357.2 场内施工道路357.3 场外交通36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36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367.6 水路和航空运输368 测量放线368.1 施工控制网368.2 施工测量37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378.4 其他人使用施工控制网378.5 放线379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8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38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389.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399.4 治安保卫409.5 文明施工409.6 环境保护409.7 事故处理419.8 职业健康4110进度计划

5、4210.1 施工组织设计4210.2 进度计划的编制4310.3 进度计划的修订4310.4 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内容4311开工和竣工4411.1 开工4411.2 竣工44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44H.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4511.6 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511.7 工期提前4511.8 分段竣工4512暂停施工45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5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612.3 指示暂停施工46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4612.5 责任免赔期4713工程质量4713.1 工程质量要求47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4813.3 承包人

6、的质量检查48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48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8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4913.7 质量争议检测4914试验和检验50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014.2 现场材料试验5114.3 现场工艺试验5115变更51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5115.2 变更权5115.3 变更程序52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53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415.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415.7 暂列金额5515.8 计日工5515.9 暂估价5516价格调整56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56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56163工程量变化

7、及施工措施改变引起的价格调整5617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617.1 合同价格形式5617.2 计量5717.3 预付款5817.4 工程进度付款5817.5 支付账户6018竣工验收60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60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6018.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6018.4 验收6118.5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218.6 单位工程验收6218.7 施工期运行6318.8 试运行6318.9 竣工清场6318.10 施工队伍的撤离6419竣工结算6420缺陷责任与质保责任6620.1 缺陷责任期6620.2 缺陷责任及质保责任6620.3 保修期的延长6620.4 进一步试验和试

8、运行6620.5 承包人的进入权6620.6 保修期终止证书6720.7 保修责任6720.8 质量保证金6821保险6821.1 工程保险682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7021.3 人身意外伤害险7121.4 其他保险7121.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7122不可抗力7222.1 不可抗力的确认7222.2 不可抗力的通知7222.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7223违约7423.1 承包人违约7423.2 发包人违约762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824索赔7924.1 承包人的索赔7924.2 对承包人索赔处理8024.3 发包人的索赔8024.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8024.5 提出索赔

9、的期限8025争议的解决8125.1 和解8125.2 调解8125.3 仲裁或诉讼8125.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8126合同条件附录及其他相关协议8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由雇主签署的正

10、式接受投标的信件的发出日期。(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投标函也称投标书。(5) 投标函附录(如有):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合同规范与要求。如无特别说明,应以现行适用之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为准。若各标准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最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如有规定为国外其他标准或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则以“国标”与“国际标准”两者中技术指标

11、较高者为准。承包人须负责核对各标准之间的差异,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若未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招标图纸除外)。(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0)除税(单)价格:指不包括增值税的(单)价格,本合同之开办项目(单

12、)价、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计日工(单)价、总承包服务费之(单)价,均指除税单价。暂列金额清单、暂估价清单中,除税(单)价栏也指不包括增值税之价格,税金栏乃指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增值税。(H)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内以“甲方”、业主雇主”、“发包方”、“建设单位”名称出现的也指发包人。(3) 承包人:指发包人接受的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在招

13、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乙方”、“总承包商”、“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方)”、“总包”、“总承包”名称出现的也指承包人。(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或根据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任命为其代表的其他人员。也称承包人代表。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5) 分包人、分包商:由发包人指定的实施完成专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后被发包人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法人或人员。(6)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当发包人未为本工程委托监理人

14、时,监理人的权利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执行监理人权利。(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和监督的全权负责人。(8) 设计师: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公司(单位或事务所)。负责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编制及为工程提供指导工作的单位。或称“设计院”、“建筑师”、“设计单位”。(9)估算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顾问单位或其委派的工料测量师,主要负责工程计量、计价、变更洽商审核、结算审核等工作,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成本控制管理的监理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估算师”、“造价工程师”等名称出现的也指工料测量师。(10)项目管理公司:指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

15、包人实施工程管理的单位、法人、团体。(H)发包人代表、雇主代表、工程师: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内出现的“雇主代表”、“工程师”等名称出现的也指发包人代表。(12)独立承包人:指为完成本工程的某些专业工程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除总承包人外的其他承包人。1.1.3 工程和设备(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6、。(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0) 永久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 临时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17、地。1.1.4 日期(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或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按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按照【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约定的缺陷质保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详见投标函附录(或合同附录)。(6)

1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预留金的合同总金额。(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19、但不包括承包人可得和预期利润。(4)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约定

20、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9)中期保留金:指按本合同约定于中期付款期内扣留的金额。1.1.6 其他(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同意:本合同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需发包人或监理人表示同意或确认的方式均为书面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通信交流应为中文,普通话。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当本合同任何部分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其他非中文语言应

21、附有中文文本,当其他语言的文本与中文文本在理解上有矛盾时,应以中文为准。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人自行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承担所有费用。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合

22、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往来函件;(4) 投标函;(5)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开办项目、技术规范和其他要求);(7)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其他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23、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于工程正式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壹套施工图纸。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联系,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供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

24、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进行审查,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发包人代表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7.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发包人代表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7.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应运用自身的经验,仔细的谨慎的查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他资料,若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缺陷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若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导

25、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承包人不能因此获得任何工期或费用的补偿。1.7.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6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人,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通知后:(a)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不少于14天),向承包人发放所需之图纸或指示;

26、或(b)若认为承包人无需该等图纸或指示仍可以继续工作,此时承包人应继续工作而不再提出进一步要,或(C)认为承包人要求的图纸或指示的时间并不合理时,则应通知承包人将不会发放该等图纸或指示或将会发放图纸或指示的日期,并提出合理解释。如果由于监理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人附有支持细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前述(b)款中监理及发包人代表指示的日期前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再次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并根据【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规定,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工期延长,但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补偿;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

27、照约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但是,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或拖延,包括承包人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所需图纸或指示的细节等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此类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8 嵋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8.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

28、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9 mt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发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可以将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须无条件支持且不得有任何异议及费用的索赔。发包人有权利将本项目任何工程内容从承包人合同中取消,交由另一承包单位完成,承包人须无条件支持且不得有任何异议及费用的索赔。所有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签署合同完成后,如将来因政府等相关部门要求,由其他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支持并无任何费用的索赔。1.10 严禁贿赂合同

29、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食宿、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向监理人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报酬。1.11 化石、文物1.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30、。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后顺延。1.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相关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和其他相关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1.12 专利技术1.12.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

31、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承包人应事先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之后,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3 交通运输1.13.1 出入现场的条件和权利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

32、包人未合理预见施工所需的场地清理、表层障碍物移除、清淤、抽水、场地清理、场地硬化、运输道路硬化(包括道昨、碎道路等)、围护护栏、临时围墙、出入口及岗亭等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单位有随时出入工程现场的权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籍口和理由拒绝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顾问进入工程现场,并需为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单位提供进出工程现场的便利。1.13.2 场外交通承包人应自行获取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

33、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3.3 场内交通发包人不会额外另行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判断场内现有道路和交通设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不满足承包人须自行承担修建满足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各类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外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及其代表、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直接承包人、供应商、其他承包人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有关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

34、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3.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3.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各种运输车辆、船舶和飞机等。1.14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4.1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

35、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4.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5 知识产权1.15.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及其代表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

36、15.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5.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5.4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37、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6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参考,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数量错误或缺少工程项目等情况,承包人于投标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料测量师,并将修改清单附在工程量清单之后。经承包人交回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论承包人是否复核修改,均被视为是经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图纸自行计算的,其正确性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将不会对其数量错误或项目的缺少而调整合同金额。2发包人义务2.1 许可或批准合同当事人应共同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38、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除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其他按法律规定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此等许可、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办理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延长,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2.2 发包人代表及人员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39、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当发包人未就本工程委托监理人时或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和代表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3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4

40、 施工场地的提供发包人应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占用按发包人批准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指定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不应该被理解为承包人独享。但是,发包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如果中标通知书没有约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按进度计划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场地的权利。承包人一旦接受施工场地则应承担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和照看的义务,并表明承包人已接受现场的一切条件,承包人接受场地后任何为了满足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和临建工程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

41、证件和批件。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代办的申请、审批和批文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给予协助,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6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顾问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合同交底、技术交底。2.7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8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9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42、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在根据合同以下各款采取行动前,应得到发包人或其委托代表的书面同意:(1)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之短期离场(2)有关撤换或促使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3)不利物质条件(4)有关从现场运走承包人设备或挪作他用或启用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5)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6)有关发出工程的开工通知(7)有关竣工时间(8)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9)有关工期提前(10)有关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1)有关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

43、2)有关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3)有关试验样品、材料样品、测量成果的审批(14)有关变更指示的作出(15)有关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6)有关计日工的使用(17)有关付款、接收证书、履约证书及最终付款证书等类似证书均由发包人最终签发。3.1.2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不得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条件和福利予监理人。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 监理人根据合同条款签发指示/指令同时,须抄送给发包人代表,如发包人代表对监理人签发的

44、指令/指示有异议,发包人代表有权修改或撤销监理人签发的指示/指令。承包人在执行监理人签发的指示/指令前,须自行了解和确认此等指令/指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因执行此等指令/指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由监理人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45、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仍有权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46、以确认、更改或撤销,总监理工程师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通知。3.3.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商定或约定】的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监理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约定条款处理。3.4.4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且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如承包人未按时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如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无异议的,监理人的临时指示即为正式指示;如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有异议的,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未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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