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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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指导思想按照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进一步健全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坚持简约高效遵循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条块关系,推动治理重心下移,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二、职责划分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依法合理划分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

2、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工作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1 .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依法处理。2 .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

3、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3 .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4 .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投诉举报

4、受理告知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1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2 .县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

5、作。3 .县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县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信息共享制度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2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3 .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应按县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4 .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

6、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5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6 .县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7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8 .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1.与县级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

7、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2 .与县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3 .落实乡镇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协调权和督办权、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奖惩的建议权。全县各级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行动,推

8、进“吹哨报到”改革,着力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功能,以快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五)执法协助制度1 .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县级职能部门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2

9、 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3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固定证据、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争议协调制度与县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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