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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12日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精神,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人口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全市人口发展规律,加快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
2、、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3.0%。和3.02%。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初步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打造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涵盖全人群的人口发展“青岛模式”。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
3、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二、主要任务(一)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L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组织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平稳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人民政府,以下各任务均由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列;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
4、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2 .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加强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方便群众照护、哺乳。落实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异地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加大数据共享力度,推动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实现跨部门网上办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配
5、合)3 .加强人口监测和分析研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平台和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推送和共享机制,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口学科建设,推动建立人口研究高端智库。积极开展人口变动趋势、人口发展规律研究,及时准确掌握育龄人群和生育形势变化。加强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探索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
6、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社科院配合)(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L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全程服务,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多学科会诊制度。落实市、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分片包干协同救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完善“智慧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夯实区市、镇街、村居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
7、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配合)2 .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规范高危儿管理,不断提升危重救治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市智慧化接种门诊服务能力。加强0-6岁儿童保健规范化服务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推进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知识,做好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探索建立以儿童孤独症为切入点的早期筛查、诊断和综合干预模式。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3
8、.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坚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落实三级防治措施,促进服务衔接。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促进胎儿医学发展,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加强新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市、区(市)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心建设,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4 .优化生殖健康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监管责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
9、健康全程管理,优化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试点应用人工智能精准助力乳腺癌筛查,建立健全宫颈癌、乳腺癌防、治、康”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行免费婚检孕检制度,为全市适龄女生免费接种HPV疫苗。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L优化
10、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布局。加快推进“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基层托育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将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与健康规划。市、区市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或整体解决方案。将各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0个婴幼儿照护托位的标准在详细规划编制中进行统筹研究落实,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小区状况和居民意愿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正在建设的居住区按照不少于8个婴幼儿照护
11、托位的标准予以补齐或逐步完善。推动建设市、区市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5 .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将开设托班纳入新建、扩建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配套。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区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托育服务。落实托幼一体化发展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对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幼儿园,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各级对政府举办的综合托
12、育服务指导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各类新建、扩建托育项目予以运营、建设补助,对各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予以资金奖励。落实入托普惠托位二孩每人每月300元、三孩每人每月380元的保育费补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补助标准。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优化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对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幼儿园办托班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
13、务设施。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将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鼓励推动职业院校、家政企业托育人才培养。支持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推动托育产教研相结合,建设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合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地方托育服务品牌。(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配合)6 .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实施普
14、惠托育专项行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区市政府投入支持,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出台政策,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育结合的养育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提供托育延伸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家庭托育服务,落实家庭托育服务规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推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加快在医院、商超、车站、学校等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
15、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7 .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属地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重点加强托育机构的餐饮服务、卫生保健、疾病控制、消防安全等监管。打造规范化普惠托育信息体系,建设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托育机构和家庭多方融合的一体化智慧
16、托育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L降低生育成本。鼓励各级建立生育补助制度,对本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家庭给予生育补贴。落实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休假政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按政策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产妇,给予不低于500元住院分娩补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生
17、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该限额的实行定额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顺产、难产、剖宫产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据实结算。鼓励区市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家庭予以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为新生儿提供免费办理社保卡邮寄到家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1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2 .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优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在市南区、市北区(原四方区域除外)范围内,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二孩、三孩居民家庭可增购1套住房。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
19、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配合)3 .降低教育成本。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通过新建、改扩建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园占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大力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开展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政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减轻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负担,优先保障入普惠性幼儿园
20、。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政策,促进优质学校成长,有效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4 .保障和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21、健全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落实)(五)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1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待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22、,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2 .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实行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符合残疾人帮扶、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2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特困、低保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优先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3 .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各区市至少建设一家“暖心家园”。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
24、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公益金、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三、组织保障(一)强化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完善新时代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工作落实和督查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区市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优化生育政策的具体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
25、协会配合)(二)强化工作合力。市、区市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难点问题。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的重要作用,助力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倡导、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知识普及等公益活动。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建设活动。(市
26、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三)强化基层基础。深度融合乡村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解读教育,妥善回应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中的问题和社会关切,推动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鼓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