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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零二三年五月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
2、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94,000.00万元(含94,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背景和目的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金属包装行业发展包装工业作为服务型制造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我国制造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创新体系的日益完善,包装工业在服务国家战略、适应民生需求、响应绿色新发展理念、建设制造强国、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3、2016年12月,工信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97号),提出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我国包装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包装强国建设进程。此后,为进一步促进金属包装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国家先后将金属包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鼓励外商投资和行业发展。2022年9月,中国包装联合会印发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对我国包装工业发展的整体战略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有利的国家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金属包装作为兼具金属特性优点和绿色可循环发展优势的包装形式,将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4、。2、金属包装行业仍有较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啤酒生产国和消费国,啤酒行业处于从量化增长到品质化提升的历史过渡期,但啤酒罐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我国啤酒罐化率仅为30.3%,与美国、英国等65%以上的罐化率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啤酒罐化率的提升将成为二片罐需求的主要增长点。随着啤酒行业的持续整合,品牌化经营、跨区域销售、长距离运输的需求不断提高,啤酒行业不断提高罐化率,将维持啤酒罐需求的长期稳定增长,带动金属包装行业发展。除啤酒外,金属易拉罐被广泛应用在碳酸饮料、蔬果汁、含乳饮料、茶饮料等产品包装上。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数据,2021年全国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行业累计完成营业收
5、入1,384.22亿元,同比增长25.61%o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21年,金属包装在国内饮料和酒精类饮品中销售占比已达到17.99%,同比增长6.5%0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行业消费升级将引导饮料厂商不断推出新型产品和包装,促进软饮料金属包装持续发展。3、行业持续整合,为龙头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环保政策趋严等因素作用下,叠加上游原材料价格上行的影响,金属包装企业盈利空间缩窄,部分中小制罐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环保政策趋严以及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因素作用下逐步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大中型制罐企业正通过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加速整合,以进一步加大产能布局,提高市场集中度。行
6、业持续整合和集中的大背景不断推动金属包装行业进行供给侧改革,将有利于巩固行业地位、改善市场秩序、提升整体竞争力,为实现加速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4、把握战略机遇期,巩固公司国内行业龙头地位公司是国内金属包装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在布局完整性、业务规模、盈利水平、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增长的基础上,公司持续推进商业模式创新、优化业务布局,力求在增厚未来业绩的同时把握业务转型升级的机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推广、啤酒饮料消费结构升级,下游啤酒、饮料行业对于金属包装罐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细分市场容量不断扩展,为公司进一步拓展客户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
7、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提供发展机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将有力提升公司产能储备和供货能力。公司将着眼于绿色包装发展趋势,积极扩充先进产能,主动响应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把握金属包装行业发展机遇期,综合提升盈利能力,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增强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5、深化客户合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及客户响应能力下游食品饮料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对包装供应商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金属包装企业需要通过不断提升客户配给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深化客户合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及客户响应能力,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投建新型自动化生产线,扩充先进产能,强化与下游核心客户的合作水平、提升对
8、客户配给能力。公司新建生产线将与客户共同使用当地产业园区,有效缩短与核心客户的配送距离,提升“跟进式”服务水平。一方面,公司募投项目将有力提高公司的供应链服务水平,加强区域营销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另一方面,公司将配合客户加快、加深智慧化生态产业建设,深化部署啤酒、饮料产业链发展战略,在激烈的金属包装行业区域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提速、贡献力量。(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U顺应啤酒行业发展趋势,巩固市场领先地位传统的啤酒包装以玻璃瓶为主导,但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运输成本的增加,高耗能的玻璃瓶的制造和回收成本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金属易拉罐规模效应逐步凸
9、显,制造成本不断降低。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及碳排放要求趋严,金属包装相较于玻璃包装的成本优势将愈发明显,金属易拉罐将对玻璃瓶形成替代效应。2020年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啤酒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出现了一定变化,消费者的非现饮需求增加。二片罐为主的金属包装由于易储存易携带,成为非现饮需求的更优选择。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充分发挥金属易拉罐成本优势,顺应我国啤酒市场对于金属包装不断上升的需求,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期,扩大公司二片罐产品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金属包装及二片罐领域的市场领先地位。2、配合客户智慧化生态产业建设,共同打造上下游一体产业链创新集群2022年初,公司重要客户一一青岛
10、啤酒(枣庄)有限公司100万千升(一期60万千升)啤酒项目建成试产,工厂包装车间配置多条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整线采用集中控制模式,通过自动化控制检验有效地提高生产线效率。应青岛啤酒邀请并遵照公司“贴近服务模式”原则,公司将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青啤产业园内投建一条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的自动化生产线。枣庄项目投产后,通过物料识别技术可提高生产效率,通过与客户共同使用青啤智能物流园,可大幅度降低仓储物流成本并提高仓储物流经济效益。同时,枣庄项目的实施,可配合客户加快、加深智慧化生态产业建设,有利于与客户共同打造上下游一体的产业链创新集群,并为枣庄市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提速,为枣庄现代化
11、强市建设贡献公司力量。3、弥补华南地区未来产能缺口,缩短运输距离,优化生产线布局华南区域是国内二片罐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未来随着啤酒罐化率的提高和限塑政策的落实,华南区域的二片罐的需求会迎来新的增长。2021年佛山包装实际供货量31.2亿罐,产能利用率为105.72%,按照近年二片罐市场8.00%的增长率测算,假设佛山包装维持原有市场份额,则未来三年将产生2.5亿罐、5.2亿罐及8.1亿罐产能缺口,佛山包装亟需扩充产能。与此同时,为落实与百威集团达成的供罐协议及应对预期的市场增长,本次拟通过佛山项目,将佛山包装由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搬迁至三水区金本水都饮料基地,既能缩短与重要客户一一佛山百威的运
12、输距离,又可以通过搬迁时优化生产线布局,提升生产线产能和效率,增强规模效益。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
13、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
14、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K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15、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l=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l+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l+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0-D+Ak)(l+n+k)o其中:Pl为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17、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18、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
19、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0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3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
20、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Iv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5,
21、630.57万元、90,511.72万元和56,515.56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为72,590.10万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4,000.00万元(含94,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低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以上数据均已进行追溯调整)。(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和“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22、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4)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国内金属包装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在布局完整性、业务规模、盈利水平、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同时,在收入规模同行业领先的基础上,公司在新材料应用、新罐型开发、新服务模式拓展、金属包装回收再利用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作为国内金属包装领域创新包装服务的引领者,始终走在行业的前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3、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2、不存在证券法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K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组织良好的组
24、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5,630.57万元、90,511.72万元及56,515.56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为72,590.10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4,000.00万元(含94,000.00万元),
25、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低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以上数据均已进行追溯调整)。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85%、53.43%、50.47%和48.82%,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78,152.14万元、118,280.95万元、105,064.67万元及-31,859.42
26、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良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0-2022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2,159.25万元、79,849.61万元和45,982.7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
27、010年修订),公司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如下: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最近三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02%12.28%7.03%10.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42%10.84%5.72%8.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或扣除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较低者8.42%10.84%5.72%8.33%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所出具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专项报告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8.33%,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8、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发行条件(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29、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体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
30、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
31、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827号),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32、分别出具了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2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28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0028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1月,公司完成收购香港景顺100%股权并完成相关股份转让及股东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前香港景顺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的子公司,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保证比较式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因同一控制下合并追溯调整的合并财务报表,并经
33、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2)第0024号)。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4,794.41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843,946.74万元的比例为1.75%,未超30.00%o
34、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3、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5、;(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和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6、(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5、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37、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6、符合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其他特殊规定(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1)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2)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IOO元。3)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38、主承销商)协商确定。4)评级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年2月修订稿),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
39、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转股价格的调整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l=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l+k);
40、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l+nk);派送现金股利:P1=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O-DAk)(l+n+k)o其中:Pl为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41、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7)赎回条款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
42、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
43、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8)回售条款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44、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45、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46、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
47、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3)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