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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 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 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 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 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 工作效率。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驰有度、宽严相济、情理 法相统一。(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重点检查、日常巡
2、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 政检查工作数字化。二、职责分工(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 当进行整合,实现由一个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以下 称牵头主管部门),可整体纳入行政审批部门、基础防控部 门或单设行政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部 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统筹推进行政检查工作。行政审批部 门与行政检查部门分离的,要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工作。(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 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政工部门要推进公安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机构 设置、编制警力配备的
3、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 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 化建设。各级警务保障、科技通信部门应当为行政检查工作开展 提供各项支撑保障,推进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三、检查要素(七)行政检查主体。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对入库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提 升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A)行政检查事项L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 行动态维护管理,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标准和有关要 求编制,确保事项名称规范、法律依据充分、检查层级明确。2 .多部法律法规对同一或相近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或 地方性法
4、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地方特有事项与国家、省事项 相近的,原则上编制为一个行政检查事项。3 .根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规范编制实施清单,明确检 查流程、检查内容、检查表单等检查规则。4 .按照“应纳尽纳”能联尽联”要求,拓展编制跨警种跨 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九)行政检查对象L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 人,以及证照、场所、设备等附属客体的行政检查对象名录 库,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检查对象标签体系,确保行政检 查对象与标签正确关联。2,省、市两级业务警种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规模、 特点等情况,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确定各级检查责任分工, 实行分级管理。实行派
5、出所行政监管对象负面清单制度,除非有触发式 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任务,公安派出所对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 得随意开展检查。5 .省、市两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风险等 级、信用情况等,实行分类管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 库;对一般市场主体,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 库。四、检查方式(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L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科学编制抽查事项 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将抽查情 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6 .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不得实 施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H )重点检
6、查1 .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采取重点检查方式检查:(1)法律法规、规章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以上规范性文 件规定每年检查次数要求一次以上的;(2)涉及枪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重大公 共安全领域的;(3)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2 .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可以实行全覆盖、全 时段检查,不受次数限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同 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十二)日常巡查。对公共复杂场所、车辆行人、出租 房屋等不特定对象的行政检查,原则上采取日常巡查方式。(十三)触发式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 触发式检查:(1)收到举报、投诉、控告的;(2)收到
7、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且需要即时核查的;(3)因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4)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技术方式在线监测发现异常 情况,需要线下核查的;(5)其他需要触发式检查的。(十四)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适用于各类专项行动中实 施的行政检查。鼓励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 查。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专项行动统筹管理,专项 行动发起、牵头部门应当在行动方案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报 备,下级或其它实施部门无需重复报备。专项行动非涉密的,应当在公安行政监管平台中提交具 体方案内容,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开展任务下发、分配和 跟踪等工作。五、检查实施(十五)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在每
8、年第一季度,通过 公安行政监管平台制定下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 查和日常巡查的全年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对象、方式、 时间、要求以及流程等内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应当结合检查对象的 信用、风险等级等情况,科学设定抽查频次、比例。牵头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定期通报晾晒检查 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十六)实施“综合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次到位。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对相同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应 当合并实施,不同警种的应当合成实施,跨出公安的应当与 外单位合作实施。实施合成、合作检查任务的牵头部门应当细化实施方 案,加强事前沟通,积极组织协调参与部门联合实施现场检 查
9、。(十七)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方式和检查流 程应当符合规定。对单位的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一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或工作 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无人民警 察参加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有权 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 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予以回避。被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十九)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 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 取证合法合规。(二十)行政检查的情况应当在公安
10、行政监管平台中记 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按相关规 定及时处置。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应通过公安行政监管平 台及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的,应当按要求跟踪、核 查整改情况。六、数字化应用(二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检查活动原则上统一 使用省厅统建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检查结果准确录入掌上 执法系统,确保检查业务全覆盖、检查流程全闭环、检查过 程全留痕、检查状况全掌控。其他建设使用的行政检查信息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整 合,避免重复建设。(二十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推动检查数据有序共享和 高效利用,加强数据分析挖掘,积极搭建风险监测预警模型, 提升执法检查的
11、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十三)各地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监管平台的管理员 及其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实操演练,提升数字化 应用水平。(二十四)推进远程监管建设,应用大数据、视频监控、 物联感知、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远程、移动、 实时等非接触、无感化数字检查方式。七、监督考评(二十五)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 督考评,对未履行或者违规履行检查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责问责。本规定落实情况,列入每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定。(二十六)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创新容错等 相关制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对象, 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查,检查程序到 位、尽职履责的,免予追究检查部门及其民警的责任。(二十七)各级公安机关禁止设置针对“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处罚量、检查量等考核指标。八、附则(二十八)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法人、非法人 组织、自然人以及附属客体等依法开展的检查、了解、监督 等行政行为。(二十九)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