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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地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四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
2、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发包第五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和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七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
3、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九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一条按照合
4、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第十二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三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
5、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四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胜地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