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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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真自治县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道党办发(2022)50号)关于调整充实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通知(道党办发(2023)6号)道真自治县禁止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道府办函(2023)2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及原则推动城乡有序发展、维护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公平、优化人居环境,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坚决

2、遏制新增违建,清除有害安全、有损他人权益、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存量违法违规建设。(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抓清理整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明确违法违规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违规建设分类处置程序,依法认定、依法处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经得起检验。(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到位,确保违法违规建设整治一视同仁、合理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推进。(三)坚持分类实施原则。既要尊重历史背景又要立足当前实际,辩证分析问题,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贯通运用“四种处置方式”,让“清违行动”既有

3、力度又有温度。(四)坚持干部带头原则。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精力在干部群体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辐射带动全县群众主动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清除工作。(五)坚持安全稳定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统筹兼顾清除存量违法建设与安全生产。以强化组织保障、广泛宣传引导、深入释法动员为抓手,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氛围,妥善处置好行动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坚持自查自纠为主、依法强拆为辅,切实把牢治违拆违安全底线,严防整治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二、行动范围2023年3月1日以前(含3月1日)县域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

4、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违法建设”)o三、整治任务(一)违规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的;(二)违规在楼顶加层或修建建(构)筑物的;(三)违规拓展室外空间(阳台)的;(四)违规在空调板、结构板上修建建(构)筑物的;(五)违规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六)违规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安全的;(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八)已取得批准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时限、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

5、为。四、处置方式(一)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拆除的方式处置L违规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2 .违规占用街道两侧和在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3 .违规在楼顶加层或修建建(构)筑物、违规拓展室外空间(阳台)、违规占用架空层修建建(构)筑物等,对于结构简易且拆除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违规建设及独立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4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

6、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5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具体拆除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拒不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乡、村寨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二)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没收实物

7、或违法违规收入,并处以罚款的方式处置(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1 ,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合法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2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3,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违法建(构)筑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5 .其他不宜拆除的。前款第1项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不能拆除的情形,由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研判后认定。具体处

8、置方式:经界定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类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认定和查处的相关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一是没收实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作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法建设进行测绘,确定违法面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作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法建设进行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对拟作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法建设进行公示。二是没收违法收入。按照处分违法建(构)筑物所得价款计算,尚未处分、无偿处分或者处分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建(构)筑物市场价格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

9、定。对违法建设作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暂缓拆除的方式处置(遵义市彩钢房(棚)违法建(构)筑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L高度为L2米以下,四周不围合,用途为防雨防漏的楼顶彩钢棚的;2,符合老旧小区屋顶改造政策,按申报程序实施屋顶改造的;3.违法违规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4,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未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5 .利用标准层室外阳台、空调结构板搭建无安全隐患、邻里纠纷,不影响近期规划、通风采光建(构)筑物的;6 .法律

10、、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第1、3、4、5项暂缓拆除的情形,由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四)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补办手续的方式处置(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而导致的违法违规建设(如农业设施用地、林地、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公路控制区范围内),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补办完善相关临时审批手续的方式处理;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方式处理。前款所列情形由违法建筑当

11、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五、行动步骤(一)调查与认定(2023年6月15日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摸排清理并经核实查证的违法建筑,开展调查、取证,并按四类处置方式(拆除、没收并处罚款、暂缓拆除、补办手续)进行认定,报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将违法行为人中财政供养人员建立台账上报。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调查认定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启动处置程序。(二)自拆与查处(2023年8月15日前)。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类的,按照“主管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配合”的原则,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照强制拆除程序办理。认定为暂

12、缓拆除和补办手续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技术指导和审批服务;认定为没收并处罚款类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无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要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并督促落实,拒不整改的固定证据按程序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没收实物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实施。处置过程要严格按照“干部带头原则”执行,在统一小区(楼栋)内,率先处置涉及领导干部的违法建设,再行处置其他群众的违法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三)强制拆除(2023年8月15日2023年9月30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类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接受处罚的、拆除类违法建筑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负有

13、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属地乡(镇、街道)配合,组建工作专班,分领域、分区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处置义务的领导干部,要依法按程序从严、从快、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违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协同作战,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精心部署,完善机制,细化措施,倒排时间,狠抓落实。(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明确专人专班专题研究,严格履行“清违”工作职责,要在人财物上予以倾斜,全力保障打赢“清违”攻坚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督促

14、本地本单位党员、非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带头自查自拆,积极支持、参与“清违行动(三)强化任务落实。要抓好“清违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做到目标责任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将“清违行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对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建设且未落实整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进迟缓,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清违任务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同时扣除单位年度积分。(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党员干部、非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建以及在“清违行动”中整改不及时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在“清违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存在“吃、拿、卡、要”、说情打招呼、选择性执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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