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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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印发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立项审核通过,由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区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项目。(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2、(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项目。第三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第四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区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必须按照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一般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六条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

3、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并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第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4、。第八条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发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统一印制。第九条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第十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

5、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一)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项目验收登记备案的;(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三)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已支付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尾款的;(四)其它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无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对于逾期不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解决。第十一条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科技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第十二条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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