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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科大学基本建设和专项维修项目结算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完善结算流程、加快结算进度、规范结算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等工程及专项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o第二条工程竣工结算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申请结算的工程须具备相应的结算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遗留问题;甲供材已统计清楚;水电费已统计清楚;竣工资料齐全,有合格的竣工图等。(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初审报告,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三)项目负责人(或委派的造价咨询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10天内完成审核。(四)审核完成后完成分管副处长签字并存档后送审计处。(五)结算资料确认完整后由审计处在3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第三条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编制工程项目投资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