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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华区国际医疗器械城项目指挥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深圳市新龙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日期:2023年 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新龙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就其龙华区国 际医疗器械城项目指挥部装修工程(施工)(以下称“本工程”)委托乙方承包;现双方经协调 一致,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龙华区国际医疗器械城项Il指挥部装修工程项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社区新丰工业区社号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龙华区国际医疗器械城
2、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指挥部装饰装修工程,项 目地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社区新丰工业区21号,总建筑面积为4740平方米,其中包括: 栋三层厂房的内部装饰装修,外立而装修改造,建筑面积为3240平方米、栋五层宿舍楼的内部 装修改造,外立面装修改造,建筑面积为1507平方米。资金来源:财政投入机国有资本皿;集体资本版 民营资本虬 外商投资混合 经济_%;其他_%o二、工程承包范围本次发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包人需求,对标的建筑物进行改造和装修,主要内容包 含办公室及公寓施工范围:装修改造面积共计4740 nV;原有部内墙体拆除、室内简装、强电、弱 电、给排水、原管道化粪池疏通,厨房改造、屋面
3、渗漏修补、外墙改造面积共计3789. 5 局部 窗户修复;办公施工范围:门楼修复、增加道闸、停车位划线;利旧部分:拆装34台空调、投影 仪2台、音箱一套、道闸、LED屏2*6、LED屏2*7。具体以施工图为准。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 完成本项工程而需执行的可能遗漏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有权力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 件接受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并按要求调整施工范围及内容。其他内容详见招标图纸,最终以 施工图纸为准。口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口电信管道工程米口挡墙护坡工程长:米;宽:米;高:米电力管道工程米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口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口水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口污泥处理厂及配
4、套工程立方米/d口给水管道工程米口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长:米宽:米口隧道工程长:米宽:米高:一米桥梁工程座口道路改造工程长:米宽:米口排水箱涵工程长:米宽:米高:米路灯照明工程座口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绿化工程米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米燃气工程米口其它: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口内打J,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口地基与基础工程(口基础口基坑支护口边坡口土方口其它);口主体结构工程(口钢筋混凝土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口其它_);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口门窗口幕墙:平方米其它);口通风与空调(口通风口空调其它);口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口室内给、排水系统口室外给、排水管网口其它);口建筑电气
5、工程(室外电气口电气照明其它);口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口信息网络系统其它);口屋面及防水工程口建筑节能口消防工程口室外工程(口室外设施口附属建筑口室外环境口燃气工程(户数: ;庭院管:米)口消防工 程0门窗防水工程电气照明口建筑节能口通风与空调(通风口空调其它);口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口室内给、排水系统其它);13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口信息网络系统其它);口其它:4.其他工程:拆除工程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30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6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部委、行业及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有关房屋建
6、筑工程 的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五、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_);不含增值税合同价(大写)(),税率巡,若国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保持不变,合同未执行部分含税价按变化后的税率执行。本项目中标净下浮率为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若本项目列入政府指定机构审定或者审计范围的,则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指定机 构审定或审计的结果为准;若本项目未列入政府指定机构审定或者审计范围的,则最 终结算价款以甲方委托
7、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甲方确认的审核报告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 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和技术规格书;(I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
8、及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 全部义务。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同订立与生效1 .订立时间:2023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9、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三路10号龙馨家园A栋220Io3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成立并生效。本协议附件:1、主要材料设备限定品牌范围表;2、中标通知书;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深圳市新龙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三地址:路10号龙馨家园A栋22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定立时间:2023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炎质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0、: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 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11、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 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合同文件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
12、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 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 资料。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 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13、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躺读中进行约定。1.3 工程、现场与装备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3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 包括L 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 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 用年限为准。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
14、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 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 机械、器具或物品。1.4 合同价格与费用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 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
15、,但不包括利润。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 或工作。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 签认证明。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 5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定额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
16、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 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 本工程施工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 工验收的日期。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口期至实际竣工日期 的天数。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 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QD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6 其它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18、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日24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1.7 标题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 列入考虑。1.8 书面形式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 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 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 在专用条嬴中明确填写
19、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 一般约定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 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 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合同补充条款;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技术规格书;(I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
20、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 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 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3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 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 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
21、祭就约定。2.5 标准、规范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 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 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条寂予以明确。除专腑糖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 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
22、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励(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应按专历翁就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 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 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
23、的图纸 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 2. 6(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 费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M约定 的时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 出决定。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
24、本合同约定应由其 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2.8 补充图纸和资料发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 (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宗嬴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 应予执行。2. 9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3份,供监理人批 准或备查。2.10 竣工图除专用条藐”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 包人。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
25、工图章,由承包人木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 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 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2.11 通知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 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11指定的地址。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 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11指定的地址。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2. 11(1)、款指定的 地址,视为送达。2.12 严禁贿赂
26、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 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2.13 交通运输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
27、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18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务就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
28、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专用条就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 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历条就另有约定除外。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
29、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 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 水土保持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已通过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 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施工区和生活区 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项目周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0、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令,接受国家和省、市、县、流域等地方水务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所造 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技术规范(DB4403)等技术标准和要求。2.15 知识产权除专用炎索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
31、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历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
32、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 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除专历条就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16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17 化石、文物的保护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
33、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 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 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发包人2.18 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历炎就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 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 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
34、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 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 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 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 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的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3.4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应按照专招条表的约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
35、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根据专历条表约定的接驳地点,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 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根据专用触t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36、(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在专用炎羲讷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未完成前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 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3. 5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可将3. 4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招条就l约定,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 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 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
37、的各 种资源。4. 2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务嬴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本工程或本工程 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 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 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炎嬴另有约定外,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8、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 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费版专用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时间等要求移交发
39、包人;在专用条前人J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3. 5款及4. 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28. 2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提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 人的损失和(或)工期不予顺延。4.1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根 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 字后发出。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建造师资格,应在承包人单位注册, 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专用条新l明确。若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
40、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或未 常驻现场,或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府条表中的约 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4.2 项目经理的更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1、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 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死亡。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 意,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 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 照专用条款I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
42、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历炎t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项目经理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暂离现场期间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负 责。临时任
43、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4.4 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木工程配备施工、技术、合同、材料、质量、安全、 财务和劳资等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施工管理人员的名单及 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 明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劳资专 管员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且相对稳定。承包人如 确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4、并报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常驻现场。除专历条就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的劳资专管员应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分包人劳动用 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工人工资支付表。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承担专用条嬴的
45、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R的任何职务。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务款KJ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 联合体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
46、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各成员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5监理人5.1监理人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务欢列明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 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姓名、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人, 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监理人的职权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 说明外,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人 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 义务。5.1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是,当监理人行使下列需经发包 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