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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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钢铁冶炼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作业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的钢铁冶炼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应执行本规范。1.0.3本规范是钢铁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钢铁冶炼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4执行本规范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监督。1.0.5钢铁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

2、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应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为原则,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理念。2.1.2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节能评估。2.1.3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1.4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2.1.5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政策明令限制和淘汰的冶炼设备。2.1.6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各工序产生大气、水污染物

3、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净化处理设施,污染物须达标排放。2.1.7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应满足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的要求。2.2 建设规模2.2.1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备案前,铁钢产能须严格按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执行。2.2.2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2.3 规划选址2.3.1 新建、改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须满足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2.3.2 钢铁冶炼工程建

4、设项目厂址应符合下列规定:2.3.3 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D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2)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6)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7)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3.4 固体

5、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2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2)应确保其周边土壤及地下水不被污染。2.3.5 钢铁冶炼生产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2.4 勘察2.4.1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4.2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

6、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必须进行相应的专门性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2.4.3 冶炼工程详细勘察中,除符合岩土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规定:1大型设备基础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炼铁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和重大动力基础,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起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2当场地(或地段)有生产堆料、工业设备地面堆载,以及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应适当力口深;3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卵石的黏性土,不易采取原状试样时,应进行

7、原位测试并采取适量扰动试样,并应测定其天然含水量和状态参数等;4对大型建筑物地基及用一般方法难以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同一试验层不应少于3组;5当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做相应的动力测试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处。2.5 设计25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中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2.5.1 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若受热源辐射的影响,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253建筑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2

8、.5.4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2.5.5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2.5.6 冶炼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平台孔洞,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平台、架空通道、走梯、走台等,应设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2.5.7 液压站、控制室、电气室、过程计算机室、变电所和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5.8 液压站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吊装设施、通风设施,并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2.5.9 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

9、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基础必须防渗,满足防渗要求;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5.10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3炼铁3.1 一般规定3.1.1 高炉炼铁工程设计应以精料为基础,采用喷煤、高风温、高压、富氧等炼铁技术,全面贯彻高效、低耗、优质、XX、环保的炼铁技术方针。3.1.2新建高炉应以大型化为原则,炉容应根据前后工序合理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3.1.3 高炉正常生产所产生的煤气应予回收利用。3.1.4 下列厂区煤气危险区域应设

10、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高炉风口(及以上炉体)平台、热风炉燃烧器平台、喷煤干燥炉平台、TRT(BPRT)平台、粗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净煤气除尘卸灰平台及进出煤气阀门操作平台、铁水罐修罐库烤罐区域等易产生煤气泄漏而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3.1.5 高炉炼铁系统主体生产设施负荷应按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当一级负荷中在断电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备、安全保护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特别重要设备,还应增设UPS电源、柴油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并应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严禁将UPS、蓄能器等保安应急设施长期处于离线不能工作的状态。3.1.6 高炉生产中各种除尘灰应回收利用,同时应防止烟气的无组织排放

11、,烟气的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下列烟尘点应采取除尘设施:1高炉出铁场、矿槽、焦槽、炉顶装料、铸铁机、煤粉制备等设施和物料输送、筛分系统的所有产尘点的烟、粉尘都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煤场到高炉制粉间原煤运输、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应采取除尘措施。磨煤机、喷吹罐压力排放等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3.1.7 高炉本体、热风炉冷却水系统、高炉冲渣水系统必须设置事故供水设施。3.1.8 有放射性的检测设备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示标志。31.9煤气清洗废水、冲渣废水、干渣冷却废水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外排。并应符合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相关规定。3.1.10 建筑消防设计应确定

12、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建筑物防雷保护措施。3.1.11 电气消防设计应采取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电动机短路、过负荷保护,电缆防火、堵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3.1.12 高炉炼铁设计应采取下列防噪声措施:1高炉鼓风机、热风炉冷风放风阀、助燃风机、排压阀、炉顶煤气余压发电透平、调压阀组、除尘风机等,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达到有关噪声标准的要求。2高炉炉顶料罐排压煤气系统应设置消音器。3高炉磨煤机、空压机等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3.1.13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3.1.14 采用各种新工艺、新技

13、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2 矿槽焦槽及上料系统3.2.1 上料斜桥、胶带机下部设置车辆及人行通道时,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高空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3.2.2 烧结矿入炉前应在矿槽下过筛,焦炭入炉前应在焦槽下过筛。3.2.3 焦炭应设置槽下小块焦的筛分站,并应全部回收利用小块焦炭。3.3 炉顶3.3.1 高炉应采用无料钟炉顶设备。炉顶装料系统设计能力应与高炉上料设备能力相匹配。3.3.2 炉顶卸料点应设置除尘设施。3.3.3 炉炉顶应设置均压煤气排压消声器及除尘设施,并设置炉顶排压煤气回收装置。3.4 炉

14、体3.4.1 高炉基础周围不应设置有积水坑、沟等设施,应保持干燥。3.4.2 高炉炉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炉炉底、炉缸应设置完善的耐材温度监测系统,高炉炉缸铁口中心线到炉底象脚侵蚀区要有足够的温度检测点数;2高炉炉缸冷却壁应设有进出水支管温度检测;3高炉炉腹、炉腰、炉身下部冷却壁应设有进出水支管温度检测;4冷却壁应设有冷却水支管流量检测,流量计和温度计应在同一根支管上;5高炉铸铁冷却壁冷却比表面积应在1.0以上。3.4.3 壳体结构的对接、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应焊透,其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炉、热风炉、五通球壳体结构的对接焊缝应为一级;2下降管壳体结构的横向对接焊缝应为一级

15、,纵向对接焊缝应为二级;3其他壳体结构的对接焊缝应为二级;4焊透的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应为二级。3.4.4 壳体的材料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炉、热风炉、五通球壳体钢材的交货状态,除Q235B钢、Q345B钢为热轧状态交货外,其他钢材均应以正火后交货;2用于高炉(不含炉底板)、热风炉、煤气上升管和下降管、五通球或三通管壳体结构的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其中高炉出铁口、风口部位和热风炉拱顶的钢板质量等级不应低于级,其他钢板质量等级应为HI级。3.4.5 高炉炉顶应设置自动洒水装置。3.4.6 出铁场下的炉体给排水环管应避开主沟下部容易漏铁的区域,当无法避开时应在水管上设置防护装置。3.4.

16、7 高炉应设置炉顶煤气成分自动检测装置。3.5 风口平台及出铁场3.5.1 主沟下方应避免敷设电缆及液压管道,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3.5.2 炉前操作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正对铁口方向。3.5.3 高炉主沟的长度及断面应满足渣铁分离要求。3.5.4 出铁场的铁口、摆动流槽、罐位、主沟、渣沟、支铁沟等产生烟尘的地方,应设置沟盖和抽风口,除尘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3.5.5 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和开口机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3.6 热风炉3.6.1 热风炉炉算子及支柱应采用耐高温材料。3.6.2 热风炉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17、准。363热风炉应设置余热回收装置,回收烟气余热,预热助燃空气和煤气。3.6.4 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3.6.5 热风炉管道及各种阀门应严密。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切换。放风阀应设在冷风管道上,可在高炉中控室或泥炮操作室旁进行操作。为监测放风情况,操作处应设有风压表。3.7 渣铁处理3.7.1 炉前冲渣

18、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如因场地限制,设置在出铁场内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7.2 应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备用设施处理能力应满足开炉初期和水渣设施检修时高炉正常生产的要求。3.7.3 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IOm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3.7.4 铸铁机厂房内铁水浇注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3.7.5 铸铁机操作室,应能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操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室内应有通讯、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3.7.6 铸铁机链带下面有人员检修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格网。3.7.7 热修

19、平台上应设置强制通风及冷却送风设施。3.7.8 罐车解体和拆罐设施的烟气发生点和产尘点应设置抽风除尘。3.7.9 铸铁机如采用吊车进行吊运倾翻浇铸作业,必须采用带有固定XX钩的铸造起重机。3.8 煤粉制备及喷吹3.8.1 高炉应设置煤粉喷吹设施。3.8.2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系统厂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8.3 灾危险建筑进行设计;2设消防水管路系统,厂房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设施。3.8.4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敞开式制粉厂房电气设计必须按20区确定;2系统供电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3设备、容器、管道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法兰之间应用导

20、线跨接,并进行防静电校核;4烟气升温炉区域采用封闭设计时,应设置正压通风,并设置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3.8.5 混合煤、烟煤制粉系统必须按惰性干操气设计,循环气体中的氧含量不应大于12%o3.8.6 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应根据煤种和采用的制粉系统流程确定。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须符合下列规定:1无烟煤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温度必须小于磨煤机和收粉设备允许使用温度;2其他煤种的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烟气直排式制粉系统流程:当VV40%时,最高温度TmaXV(82-V)X(5/3)5;当V24O%时,最高温度Tmax=70Co2)烟气自循环制粉系统流程,Tma

21、x95oC-105oCo式中:V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3.8.7 喷吹系统的安全防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高炉喷吹混合煤或烟煤,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用压缩空气作为输送气体的喷吹管路必须停止喷吹或改为氮气输送:3.8.8 罐顶压力低于混合器出口输送压力;2喷吹罐或串罐系统储煤罐内的温度高于设定的上限值;3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设定压力。3.8.9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煤粉容器、管道、设备、厂房设计必须考虑泄爆、隔爆、抑爆措施;2制粉系统应设置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检测装置,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3.9 高炉鼓风3.9.1 高

22、炉鼓风机组和煤气余压透平膨胀机润滑油系统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事故供油设施。3.10 高炉煤气净化及煤气余压利用3.10.1 粗煤气除尘器卸灰装置应防止炉尘溢出和煤气泄漏。3.10.2 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应设置调压阀组,并应有效控制炉顶压力。在TRT系统未配有旁通快开阀时,调压阀组的调节阀应至少有一台具备失电、失信、失油压时自动开启功能的快开阀。3.10.3 高炉必须设置炉顶煤气余压利用装置。3.11 非高炉炼铁3.11.1 本规范相关条款均适用于各种非高炉炼铁相关设施。3.11.2 非高炉炼铁是除采用高炉工艺以外的炼铁工艺技术的统称,是钢铁工业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发展的前沿技术。3.1

23、1.3 新建非高炉炼铁设施应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3.11.4 新建非高炉炼铁设施,应设置余热、余压利用设施,应考虑高热值煤气的高效利用。3.11.5 新建非高炉设施的烟气、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6 新建各种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冶炼设施亦应遵循本规范相关条款。4炼钢4.1 一般规定4.1.1 选用电炉炼钢应具备可靠的废钢或直接还原铁等其他固态铁原料供应条件,以及充分的电力供应条件。4.1.2 炼钢车间工艺流程和工艺设施的选择必须满足规划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大纲要求。4.1.3 炼钢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大纲及钢铁料原料条件,确定初炼炉公称容量、初炼炉座数和炉外精炼及铁水预处理的配

24、置。4.1.4 炼钢车间产生的炉渣应处理后回收利用,符合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中的相关要求。4.1.5 炼钢车间内外部各工序环节应协调顺畅,并应尽量保证所有原材料、钢水、炉渣等物料流向与路径互不干扰。4.1.6 严禁利用城镇道路与公路运输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4.1.7 不仅仅铁水预处理、电炉、转炉、精炼炉等主体工艺装置,炼钢车间铁水倒罐、钢包/铁包/中间罐冷修拆罐、切砖、耐材倾倒、钢包热修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或粉尘,也必须设立并投运除尘设施,避免无组织排放,处理后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1.8 炼钢车间(包括连铸车间,下同)主厂房及构筑

25、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厂房屋面应按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较好的清灰条件等因素设计;2各跨间起重机轨道两侧和厂房两端应设置贯通的安全走道;3各跨间门洞尺寸应满足各种物料运输车辆要求和车间大型工艺装备的大部件进出条件;4车间地坪上应设置有鲜明标志的人行安全走道。4.1.9 炼钢车间吊运铁水、钢水、液态铁合金或液渣时必须采用带有固定XX钩的铸造起重机。4.1.10 吊运装有熔融金属、熔渣的罐体和包体,在水平方向上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在垂直方向上罐体或包体安全运行高度应大于地面最高障碍物0.5m以上。4.1.11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

26、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4.1.12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4.1.13 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触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同一厂房跨间内同时设有轨面标高不同的两层起重机,则下层起重机的电源滑触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4.1.14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4.1.15 钢包回转台旋转时

27、,应保证运动设备(包括钢包和加盖机构)与固定构筑物如吊车梁(包括吊车梁底的防护结构)、厂房柱、精炼平台梁(含防护结构)和管道等设施的净距不小于0.5m。精炼回转台在运动时应确保钢包与平台柱(含防护结构)之间净距不小于0.8m。4.1.16 铁包、钢包、中间罐、渣罐(盆)的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m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4.1.17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4.1.18 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放射性物质检测仪器,防止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进厂、入炉。4.1.19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转炉炼钢车间严禁采用混铁炉储存铁水(

28、出于改善铁水质量的目的除外)及铁水分包工艺。4.1.20 炼钢车间严禁采用化铁炉化铁或中频炉化废钢工艺。4.1.21 有窒息性气体的阀站,应设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联锁排气扇开启的保护措施。阀站应加强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泄漏事故及时处理,只有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允许人员入内进行日常巡检和维修作业。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4.1.22 电炉和LF精炼炉,其变压器室大电流短网附近的墙体内外及附近的金属构件易因电磁感应发热,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4.1.23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罐体支座上,或采取防滚动的措施,保证罐体放置牢固稳定;热修罐罐口应设置作

29、业防护屏。4.1.24 炼钢车间生产设施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在断电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一级负荷供电。4.1.25 炼钢车间不能断水的设备,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安全用水的水量、水压、供水延续时间,应满足安全用水设备要求。4.1.26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钢水浇注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4.1.27 入炉废钢严禁混入爆炸物、密闭容器、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元素。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

30、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理。4.1.28 铁包、钢包、中间罐烘烤设备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采用煤气作为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及声光报警装置,煤气管路上要设有氮气吹扫系统。4.1.29 炼钢车间内固定式钢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优选为30。35。0经常性双向通行的最大倾角应为38。偶尔性进入的最大倾角应为42。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4.1.30 炼钢车间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4.1.31 在大、中型除尘风机的机壳外部应设有消声材料

31、包覆隔音层。对大、中型负压除尘系统的除尘风机出口应设置消音器。使得噪音排放满足国家现行环保和职业卫生标准。4.2 铁水预处理4.2.1 铁水包内铁水面以上自由空间高度,当采用喷吹法时不应小于500mm,采用机械搅拌法时不应小于700mmo4.2.2 预处理生产过程中处理位和扒渣位产生的烟尘,必须设立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3 转炉炼钢4.3.1 炉应设置事故电源装置,向氧枪升降和副枪升降供电,保证氧枪和副枪在正常电源中断时能提升到安全位置(或采用气动马达等方式将其提升到安全位置);向转炉倾动制动器供电,使其能按需要松开;向转炉挡渣装置供电,保证它能退出转炉到安全位置。如

32、果能提供保安电源,可不设事故电源装置。4.3.2 烟道上的氧、副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应设固定式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除就地报警外,煤气检测和报警应在转炉主控室集中显示;上述平台作业应携带便携式煤气报警仪,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3.3 转炉炼钢车间,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的净化、回收、利用系统,必须回收利用高温烟气的余热。4.3.4 转炉兑铁、吹炼、修炉、上料/投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次、三次烟尘和粉尘,必须设立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4 电炉炼钢4.4.1 电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密闭罩、操作室隔音、厂房隔音等)确保电炉作业区和操作室噪音满

33、足现行国家关于噪声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4.4.2 采用铁水热装工艺的电炉,应能正确控制兑铁水小车的停车位和铁水罐倾动的速度与位置,防止造成跑铁事故。4.4.3 采用炉前热泼渣工艺的电炉,热泼渣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与地坪、上方的管线或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因作业区内积水酿成爆炸事故。4.4.4 电炉炉内排烟应设置一次烟尘收集净化系统,电炉炉外烟气应采用屋顶罩烟尘收集净化系统;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4.5 电炉炼钢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应采取措施进行去除,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5 炉外精炼4.5.1 精炼用钢包的内型,其钢水部分的直径与高度比应为0.9-1.1,钢液面以上的

34、自由空间高度应根据不同精炼方法,按下列规定确定:1单独用于RH应为600mm;2单独用于LF应为500-600mm;3用于VD应为800-100Omm;4用于VOD应为1200mm以上。4.5.2 VD.VoD的真空罐以及各种精炼装置的钢包运输车轨道基础、转炉/电炉炉下钢包运输车轨道基础,必须采取漏钢事故的处理措施。钢包或钢包车升降式RH装置必须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机械的措施事故坑。回转台式精炼炉钢包旋转范围内要设置漏钢事故的钢水导流处理措施,将在回转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泄漏钢水通过事故溜槽导入事故坑(包)内。4.5.3 VD.VOD以及RH精炼装置采用蒸汽喷射方式的真空泵水封池(或热

35、水箱)必须采取防止内部气体外溢措施,真空泵与水封池的废气放散管应引至厂房屋顶以上4m,避免废气排放装置接近新鲜空气吸入口。所在区域应设置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及“警惕煤气中毒”、“不准停留”等警示牌。4.5.4 喂丝线卷放置区,应设置安全护栏;从线卷至喂丝机,凡线转向运动处,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导向结构,确保喂丝工作时人员安全;向钢水喂丝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4.5.5 炉外精炼时炼钢炉应采用无渣或少渣出钢技术,并应准确控制出钢量。初炼钢水的温度与成分均应符合炉外精炼的要求。456炉外精炼设施应设置烟尘收集净化系统,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5.7 真空精炼装置当采用蒸汽喷射真空泵时,应采取必

36、要的噪声污染的隔音措施,使噪音水平达到现行国家环保和职业卫生标准。4.6 连铸4.6.1 连铸车间生产能力,应根据车间产品大纲要求和相关工序主要设备配置等条件确定。4.6.2 连铸车间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铸主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上下工序之间应有效衔接,流程应顺畅,物流运输应尽可能缩短距离、减少环节;2生产和维修作业面积、设备和产品堆存面积应充足。4.6.3 连铸车间工艺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按分区作业、工艺顺行、物料流向不交叉、各工艺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确定。4.6.4 连铸机冶金长度确定后,实际生产操作拉速不得超过连铸机冶金长度确定的最大拉速。4.6.5 在连铸平台的

37、浇注区必须设置钢水事故处理系统,钢水事故处理系统应包括中间罐溢流罐、中间罐事故罐/渣罐/渣盘、事故溜槽、事故钢包等设施。4.6.6 钢包回转台的回转必须设置事故驱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旋转紧急按钮或开关,并定期检验与演练。4.6.7 钢包回转台机械结构设计时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应区分不同部件和工况按照1.32.0选取,设计基础时冲击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o4.6.8 当座到回转台上的钢包未带盖时,钢包回转台上应设置钢包加盖装置。加盖装置所使用的钢包盖的工作重量不得超过钢包加盖机构设计重量,防止钢包加盖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钢包盖坠落。4.6

38、.9 中间罐车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其构件应能耐受长时间的热负荷而不变形。4.6.10 中间罐车的设计应采取防热、隔热及防止钢花飞溅的措施。4.6.11 对钢包回转台旋转驱动机构、中间罐车行走驱动机构、钢包操作台以及易受钢液失控流出损伤的设备、线缆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4.6.12 中间罐的容量必须满足换包浇注时,不应降低拉速,并应保持允许的最低钢液深度。中间罐的容量应使钢水在中间罐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促使夹杂物能上浮。4.6.13 中间罐应具备长期高温作用下的结构稳定性。4.6.14 中间罐内衬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使用前应预热。4.6.15 中间罐应设置罐盖保温。4.6.16 管式结晶器

39、的导流水套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铜管应同时满足传热和刚度的要求。4.6.17 结晶器锥度和上下口的尺寸应满足钢水的凝固收缩要求。4.6.18 板坯连铸机铸坯导向段的最大开口度,应按发生冻坯事故时铸坯冷凝后不能矫直的情况下切成若干段、仍可从导向段出口取出的条件确定。4.6.19 连铸机设计中应根据设备构件所在位置的工作环境,采取下列防护技术措施:1高温区的构件应采取防止热变形的水冷措施;部件固定时,应允许热膨胀,并预留膨胀条件。寒冷冰冻的地区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2高温区的管线应避兔设置在红坯直接辐射的位置。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隔热措施。高温区的水管和气管不应采用橡胶软管。液压介质可采用耐高

40、温、抗燃的介质;当采用矿物油时,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4.6.20 关键设备必须设置应急驱动动力设施(如液压蓄能器、压缩空气蓄能器、UPS电源),为钢包回转台事故旋转、水口紧急关闭、拉矫机夹持铸坯提供应急动力。4.6.21 连铸机应设置专用的冷却水循环系统,冷却水的质量及参数应满足连铸工艺用水设备要求。寒冷地区冬季应采取管道防冻措施。4.6.22 连铸机冷却水系统必须设置安全供水设施,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安全供水系统应自动启动,保证连铸冷却不断水,同时连铸机冷却水监控系统立即发出警报。安全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立即停止浇注并降低拉速。结晶器冷却水系统必须设置安全供水,安全供水流量应达到正常供水量的20

41、%30%,供水时间应达到15min-30min,供水压力应达到0.25MPa0.4MPa0二次喷淋冷却水和设备间接冷却水是否设置安全供水以及安全供水流量和供应时间,应根据连铸机机型特点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确定。4.6.23 不锈钢和高辂合金钢连铸坯的火焰切割、铸坯火焰清理或热修磨,以及中间罐倾翻区域,应设置烟尘捕集和除尘装置。4.6.24 连铸浇注平台及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47模铸4.7.1 耐火砖、石英砂、保护渣及发热剂等使用前应充分干燥。4.7.2 浇注区域钢水、液渣发生溢、漏事故时可能波及的区域,不应有积水或潮湿物品。4.7.3 当采用起重机吊运钢包

42、进行浇注时,钢包不应从中注管或钢锭模正上方直接下降。4.7.4 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4.7.5 整模工序应经常检查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发现破损和裂纹,应按报废标准报废,或修复达标后使用。5施工与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等项目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前必须编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编制人员在施工前应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参与验收和检查。5.1.2 工程

43、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5.1.3 所有用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和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实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5.1.4 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5.1.5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安全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必须符合要求。5.1

44、.6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应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后,方可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5.1.7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5.1.8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对于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稳定体系形成并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5.2 施工5.2.1 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5、并应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2作业顺序应合理,不得在同一方向多层垂直作业。3作业高度超过2m时,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防滑鞋、安全帽、安全带,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当安全带无处悬挂时,应设置安全绳。4遇雷雨和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5.2.2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处焊接或气割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下方的可燃、易燃物,并应采取防火措施,高处焊接或气割作业时,应设监护人监护。2动火区内的易燃物应清除。3动火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火灾监控。4动火区应配备消防水源和灭火器具,消防道路应畅通。5动火作业时不得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作业同时进行。6设备管道内部动

46、火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19.5%o7动火作业结束,应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后再离开现场。523在高炉炉体、热风炉、大口径管道等密闭空间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出密闭空间内的通道应至少有2处;上下通道的临时爬梯等措施应牢固,作业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2密闭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接地良好,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o3在有煤气、烟尘等有害气体产生的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专人检测有害气体和样含量的浓度,氧含量浓度小于19.5%应采取机械通风换气措施。4进出密闭空间内作业要办理批准手续,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5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器具,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5.2.4 热风

47、炉内砌筑格子砖以前,必须检查炉算子和支柱。用拉线法检查时,炉算子上表面平整偏差应为05mm;炉算子格孔中心线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03mm05.2.5 耐火砖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砖缝均应耐火泥饱满和严密;2砌筑过程中必须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3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后进行复查,对不饱满的砖缝应予以补勾。5.2.6 不定形耐火材料浇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料应振捣密实,表面不得有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可有轻微的网状裂纹;2膨胀缝应留设均匀、平直、位置准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3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拆除。热硬性耐火材料浇注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拆模。5.2.7 碳素捣打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碳素捣打料找平层铺料厚度及捣打后密实度应符合规定;2密实度及压缩比检验方法:体积密度用环刀取样称重检查、压缩比用卷尺检查;3满铺碳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之间的捣打料压缩比应大于40%;4环状大块碳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地垫耐火砖之间的捣打料压缩比应分别大于40%和45%o5.2.8 高炉炉底水冷管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100%探伤检查,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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