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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学校财政管理制度第一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 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 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 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 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 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S)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 公款私存。第三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