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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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根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关于 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202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202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 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补贴对象:*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 职工,无房购商品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计发购房补贴;现住 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新购商品房或退休时按规定的 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无房教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 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

2、拆迁 安置公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 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公房和其它公 有住房的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拟分两批 解决,第一批解决退休教工和*年H月30日前已在我院工 作的在职职工;第二批解决*年11月30日以后进入我院的 在职人员中应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人员;引进人才的住房 补贴,按学院人才引进政策执行。补贴方式:对*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 教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学院直接一次性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 工

3、龄补贴。(依据关于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补贴面积标准及补贴额一般教职工、初级职称75平米(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90平米处级干部、副高职称110平米正高职称120平米厅局级干部135平米目前按职工*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认定计发购房补贴。(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学 院商业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贴额为:2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此前购商品 房的在职职工为:补贴建筑面积X720元/平方米。20*年6月30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此后购商品 房的在职职工为:补贴建筑面积X1.OOO元/平方米。(依据关于调整省级

4、机关20*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的通知、关于调整省级机关20*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的通知)第四条工龄补贴标准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教职工20*年以前的工龄。在发放 购房补贴的同时,学院将同时发放工龄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工龄补贴额=年度家庭负担价(现为1360元)年工龄补 贴率(0. 6% ) X工龄年数义购房补贴面积。(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关 于调整省级机关202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第五条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 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公房、集 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2、教职工同意

5、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 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 房面积。3、教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 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 住房合并计算。4、对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视同住房已达标。5、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第六条教职工职级职称按20*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职称为准。第七条离退休教职工在提取住房补贴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离、退休有效证件。去世的教职工,其 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依据关于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 发放住房

6、补贴的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 省房改复核制度。其程序如下:1、个人申请。向学院申请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应当填写 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登记表(下称情况表)。2、单位审核。学院根据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离退休教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 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7天以 ;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学院填写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 龄)补贴申报表、省级机关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清册、 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并按要求签字、 盖章。3、报送复核。将上述四表送省房改复核后,由学院发 放补贴资金给离退休教职工个人。(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第九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补贴金额的核 定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本办法由院“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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