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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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办法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

2、理工作。第三条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民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服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在专项规划中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细化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等设施建设内容,明确建设目标、时序和控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

3、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第六条既有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由属地政府明确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实施改造。第七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定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将建设、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发改、行政审批

4、、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第八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第九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查验各职能部门是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5、第十一条由建设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第四章验收移交管理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样本;并在土地出让后,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体育设施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

6、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镇(乡、办)政府;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移交至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其他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各乡镇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定验收工作规则,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

7、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施分期验收,全部建设后进行综合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接收单位申请接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

8、,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接收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后移交。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对公共设施实施养护、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移交后超过质量保修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接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七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配建

9、或擅自改变所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等降低建设标准问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各职能部门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或移交面积不足等行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移交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全县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各相关部门对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无故不接受或接收后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各职能部门督促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由接收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住建部门应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督促限期整改。第七

10、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建设和使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我县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X号),XX市居住社

11、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XX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三)分析研判XX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组成。县住建部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政府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住建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联席会

12、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并可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部门提出的要求,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或者事项,由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成员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需按程序报县政府。(一)县住建部门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

13、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的有关问题,按照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的要及时通报。(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主动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审批监管情况、工作部署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五、附则(一)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县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

14、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文件要求,以及XX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推进我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我县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推进机制。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要求,结合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要求,坚持注重实效、及时落实、自查自促,切实保障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科学合理配建,有效推进我县高质量社区建设。

15、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房管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推进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三、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一)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或根据特殊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需联席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16、或者事项。(二)学习培训机制。对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组织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领会贯彻上级政策精神,统一成员单位的政策把握。(三)督促检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抽查单位及时认真整改。(四)政策会审机制。对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XX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进行会审,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协调。(五)联络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间加强日常工作对接,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对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报告;对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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