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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便于档案利用(查阅)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其为医院的管理和发展发挥作用,特制订本利用(借阅)制度。一、医院职能处、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人工作范围内的档案;查阅本人工作范围以外的档案须经院办主任批准;查阅党内文件或党委会议记录需经党办主任或党委书记批准。二、凡查阅档案一律进行登记,并注明查阅目的;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院办主任批准;查阅需要摘录的材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材料的出处,经院办领导批准方可盖印鉴。三、凡查阅档案材料者一律要在院办档案文书科办公用房内查阅,并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如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档案材料,一律要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利用者必须按期如数交还借阅的档案资料,经办人同时进行清点、注销,并填写利用效果反馈。四、凡借出的档案材料要注意保护,不得在材料上圈占、划线、不得将档案材料摺叠、拆卸和污损。借出的档案材料归还时,借阅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清点,并办理注销手续,发现有损坏、玷污、丢失,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出必要的处理。五、查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所批准的查阅目的和范围查阅,不得翻阅其他无关的档案材料。未经批准,材料不得复印。六、在医院档案上查阅到的资料,未经院领导批准,严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