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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政局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县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摸清底数分级管理第二条各乡镇(城区)应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第三条各乡镇(城区)要建
2、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第四条各乡镇(城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实施关爱救助。第三章健全机制明确分工第五条各乡镇(城区)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便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及实施关爱救助。第六条各乡镇(城区)要建立农村养老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合力推进形成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第四章家庭责任第七条各乡镇(城区)要加
3、强宣传教育,强调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第八条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第九条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相关情况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第十一条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义务,增强约束力。第十二条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4、刑事责任。第五章村级责任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第六章社会参与第十五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第十六条鼓励和引导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和组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维护、互助养老等服务。第十七
5、条鼓励乡镇敬老院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扩大服务范围,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八条各乡镇(城区)可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第十九条各乡镇(城区)要加强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第七章资金保障第二十条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第二十一条认真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发放补贴。第二十二条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城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城区)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