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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自然资源局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由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20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2号)。各地(州、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三、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
2、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四、办理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五、办理流程图受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 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 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 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 送达受理通知书。G核:通过小S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六、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联系电话:(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6:00-20: 00下午:15: 30-19: 30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上午10:00-14:00夏季:上午1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