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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统计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本单位规定的财务审批实施办法进行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履行签批职责。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一切开支从严从紧;(三)坚持预决算管理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支出不突破财政预算;(四)严格执行资金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不得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自立收支渠道,违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党纪政
2、规处理;(五)实行”支出按预算、审批按程序、报销按规定”的管理办法。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可以实行“一人多岗”管理模式,但是必须确保单位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在单位内部的收入业务方面形成制衡机制,从而有效防范收入的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四条收入类别本单位收入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上级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级拨款收入是指中央、省及市上级单位拨入的事业专项收入。(三)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拨款
3、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第五条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并由单位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第六条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部门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七条票据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管理,使用均需进行登记。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一)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缴款单等;(二)单位自制凭证。包括: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第九条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
4、、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管理机构处理。第十条已开具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第十一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往来账的清理和检查工作。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支出范围(一)人员工资、政策性补贴、奖金、公务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均在预算内拨款中开支;(二)有项目支出指标的
5、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经费开支的手续(一)规范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经济活动支出标准,规范支出报账流程,按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形成集体研究决定的书面材料,并根据财务支出额度大小,设定支出审批权限(审批额度),原则上按规定权限实行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二)财政票据专人负责保管。(三)开支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等要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注明使用用途和开支渠道。所有报销单据需附凭证附件作为依据。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四)公务接待费用
6、支出,接待要先明确接待对象、事由及陪同人员,及对方来访联系函,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或商务接待规定的,确定接待标准,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相关材料,报由分管领导审核。(五)差旅费用支出。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人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通过出纳和财务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六)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政府采购单、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附件。(七)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等,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合同或协议和明细清单
7、等附件。(八)不允许大额支出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不允许采取阶段性结账,延期结账等方式来规避相关规定,要一事一结。(九)支出额度未超过2000元的或者是日常的经常性支出时,需取得相关票据附件,经经办人、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进行支付;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支出,需经过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附上党组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后方可予以支付。第五章公务卡管理第十四条规范公务卡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用于差旅费等支出。第十五条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财务人员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需在免息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发票及相关附
8、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第六章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
9、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二十条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