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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实施方案为按时完成我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任务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是在全县范围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摸排非经营性公建情况,妥善解决应建未建、建而未交、交而未用等问题,确保存量问题全部清零。二是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X号)有关要求,在新建小区合理布置建设非经营性公建,确保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二、方法步骤从9月30日开始,至10月5日结束。共分二个阶段:(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30日至10月5日)。牵头单位对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
2、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X号),对落实情况深刻开展自查自纠。各责任部门根据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二)总结上报阶段(10月5日)。各责任部门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审核后,上报市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回头看”内容(一)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排查整改情况。2021年9月14日之前,已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已纳入2020年的745项目)中,涉及的“非经营性公建”问题。1 .确定非经营性公建
3、项目问题类型。2 .应建未建项目按要求启动补建情况。3 .应移交未移交的,按照部门职责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将配套设施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情况。4 .已移交项目按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二)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X号)有关工作落实情况。1 .建立县政府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情况。2 .健全非经营性公建制度体系,制定规划管理办法、建设管理办法、移交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等情况。3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联验机制;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及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联审联
4、验管理制度、办法等。4 .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情况(包括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条件时、在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是否明确对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具体要求等)四、责任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总全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导;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头看”总结材料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市相关部门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X号)的工作落实;负责起草XX县落实意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负责健全非经营性公建制度体系,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5、、建设管理办法、移交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对辖区内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进行排查,确定非经营性公建项目问题类型,对应建未建项目进行补建,完成应移交未移交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移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填写(附件2);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核查,对应建未建、建而未交、交而未用等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核查率达到100猊对照“回头看意见逐条逐项梳理落实情况,建立“回头看”核查台账,填写(附件3);负责完成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举措三部分内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联审联验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完成本部门,自查自纠”
6、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举措三部分内容)。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主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的XX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回头看”工作。(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的非经营性公建专项“回头看”负总责。(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工作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对于工作进展较慢、要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六、注意事项(一)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联系人,名单于
7、9月30日县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9房间。(二)成员单位于10月5日前将“回头看”工作台账、附件2、附件3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呈县政府审定。附件:1.XX县非经营性公建“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 .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排查情况表3 .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汇总表联系人:县住建局住房办XX县自规局XX县行政审批局XX名词解释: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