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防震减灾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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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防震减灾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维护防震减灾局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及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提出似聘用的法律顾问人数及名单,报办(局)领导审定后确定聘任对象,并签订聘任合同。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

2、资格或相关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三)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执业满五年;(四)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本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战略合作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四)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五)协助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受局委

3、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七)对涉及防震减灾安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参与案卷评查,提供评查意见、建议;(九)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第六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本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四)对防震减灾监管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第七条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按时参加本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三)不得接

4、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本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七)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第八条各股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第十条需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

5、工作日志,对市办(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指派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行政处罚案件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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