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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1)合同分立。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3)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