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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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权,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查处及追究。第二章过错责任范围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滥用职权,工作马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业务

2、素质差又不负责任及其他方面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国家财产损害,应当追究的过错责任。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三)利用职权造成过错责任;(四)超越职权造成过错责任;(五)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过错责任;(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七)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臆断行为造成过错责任;(八)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不当,造成过错责任;(九)领导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过错责任;(十)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第三章过错责任确定第六条

3、根据过错责任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对于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对于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来能改正的,影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声誉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干部职工形象,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第四章过错责任划分第七条过错责任划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一)二人以上执法承办的案件发生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案件发生过错的,由负责主持讨论人员负主要责任,执行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三)一般人员与领导人员的责任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领导否决后,依

4、照领导意见办理的事项出现过错的,应由领导负责过错的全部责任;(四)一般人员在执法中,没有向领导汇报实际情况,汇假报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执法的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五)站所负责人对案件材料审核错误或者提出错误的处理意见,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站所负责人负全部责任。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八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影响后果,既要坚持原则,坚持制度,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谨慎对待,慎重处理。第九条过错责任人的承担形式(一)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三)扣发责任人1-3个月的补助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四)赔偿因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对现任职给予降职,免职或撤职处理;(六)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开除处理。(七)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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