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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展示城区广场的良好形象,加强城区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广场上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广场是指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范围主要包含县城区内公共广场。第三条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区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管理
2、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安、文广、生态、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南山社区、紫兴社区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城区广场治安、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的环境绿化,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第六条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
3、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第七条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第八条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第九条广场内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第十条在广场、公园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进行,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第十一条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
4、的行为:(一)占用绿地;(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S)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六)其他损毁绿化的行为。第十二条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及照明设施;(S)污染地面和水体;(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S)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广场内禁止
5、的其他行为:(一)随地躺卧、露宿;(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四)杂耍卖艺,赌博,乞讨;(五)进行迷信活动;(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广场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