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03141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按规定使用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上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2、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县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

3、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第六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发改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审计。其他项目主管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和服务。第二章投资计划编制第七条县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分行业类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充实、评估、修正和调整。第八条县政府每年10月上旬组织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指导性计划。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谋划,提出下年度政

4、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送县发改委汇总。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县发改委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等部门,按照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资金来源未明确或融资平衡方案未制定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审批、不开工。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经审定的政府投资计划,年中一般不作调整。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

5、全县发展大局确需新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审,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不再重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第十二条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县财政局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安排建设资金。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等前期手续和程序。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6、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单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县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

7、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基本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县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对经济社会发展

8、、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以工代赈、社会稳定风险、农民工工资保障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

9、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二十二条县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10、、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对于需要编制修建性详规的房建类项目,或方案需要经县政府审定的市政及其他类型项目,在规划获批或方案通过县政府审定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批复。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

11、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预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审批单位严格审查本单位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要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以工代赈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

12、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第二十八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经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委审批。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

13、监督,无需送县发改委审批。(S)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参照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市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应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14、,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第三十条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事项职能职责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执行。第三十一条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县发改委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资规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审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县发改委进行咨询评估;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县财政局共同评

15、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由审批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项目概算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议后,由项目单位送县财政局评估;无需专家评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将项目概算送县财政局评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县财政局评估结果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不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应给予项目审批部门资金保障,纳入县财政预算。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

16、咨询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获批后,项目单位应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审查)。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和复核。项目估(概)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招标人按规定编制

17、招标控制价;50万元(含)以上的,由招标人按规定编制预算并送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招标人根据评审结论,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直接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代替招标控制价。第三十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IOOO万元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类费用支出。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权责。第三十七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入县公共

18、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一)使用国有资金,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S)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达200万元(含)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第三十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S)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

1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第三十九条应公开招标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可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情形,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并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送县发改委(公管局)审核。因情况特殊,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由县发改委(公管局)变更招标方式。第四十条招标人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文本,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响应性条款、评标办法

20、、开评标程序、合同实质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价格竞争法等评标法招标的,由招标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采用综合评标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招标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IOOO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经分管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审定;1亿以上项目,须经分管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符合统一示范文本或已按规定流程送审后,送县发改委(公管局)备案。第四十二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按规

21、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直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须经县政府同意。第四十三条未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直接发包的,须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审查承包人资质资格、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且发包理由充足。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

22、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S)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十七条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

23、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具体变更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调整额度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调整额度在200-5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

24、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调整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应完善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并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按要求报送投资统计数据。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提供资料,谁使用资金、谁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送县财政局审批。

25、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五十四条县发改委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

26、括:(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S)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六条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第五十七条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皖事通办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27、。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国有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