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XX县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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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XX县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的认知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药监局统一部署,结合市市场监督局具体要求,定于5月底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一、活动时间和主题活动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1日,主题为“安全用妆,携手童行二二、科普宣传重点内容今年的宣传周以儿童化妆品科普为主线,重点宣传两项内容:一是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贯,重点对有关儿童化妆品监管政策和儿童化妆品标识“小金盾”进行科普宣传。二是加强对儿童化妆品安全

2、和合理使用知识的宣传,重点科普儿童的皮肤特点、儿童化妆品的选择和使用知识,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的认知水平。三、具体活动安排今年,全县化妆品科普宣传周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紧紧围绕宣传重点,以线上活动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补充,形式自主多样,广泛让经营者、群众参与,进一步提高活动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一)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县局联合龙城镇市场监管所于5月25日开展今年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活动场所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活动现场,将免费发放化妆品宣传材料,向群众讲解安全用妆知识,为群众提供化妆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方面的问题咨询。(二)播放科普知识。各所要通过单位

3、电子屏、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通过电子屏或条幅宣传化妆品活动主题及化妆品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并将宣传图片通过微信或qq发送到药化监管股。(三)开展“普法宣讲上门”活动。宣传周期间,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到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讲,对经营化妆品的各类市场主体要逐户发放“致全县化妆品经营者(单位)的一封信”(见附件1),增强从业人员化妆品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将宣传图片至少两张通过微信或qq报送药化监管股。(四)开展“安全用药大讲堂”活动。活动期间,县局至少举办1场以儿童化妆品安全知识为主题的“安全用药大讲堂”活动。各所可视情况开展,或结合自身单位空间、辖区街道场所情况制作户外

4、公益广告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五)大力推广化妆品监管APPo引导化妆品经营者使用“化妆品监管APP在采购时“查一查”,严防假冒、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合法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线上线下购买化妆品时“查一查”,辨别真伪,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认知水平;督促广大基层执法人员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监督检查时“查一查”,快速甄别产品的合法性,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六)组织参加网络公益培训。5月26日,国家局将围绕“儿童化妆品安全”主题,采取线上直播的方式组织开展网络公益培训。主要面向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针对监管法规政策、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科普知识等内容分模块

5、进行授课。各单位要及时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当天具体开播时间另行通知)。(七)组织参加儿童化妆品网络知识答题。各单位要对辖区化妆品经营者做好宣传发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家局在化妆品监管APP、“学与健”平台、“中国药闻”微信公众号开展的科普答题活动,以及国家局与支付宝答答星球、京东、百度等平台合作开展的网络知识答题活动。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统筹协调。要围绕科普宣传周主题,统筹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围绕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普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各项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三)注重总结提高。要做好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

6、和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于6月6日下午下班前,将化妆品科普宣传周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通过邮箱发送至药化监管股,联系人:XX,指定邮箱:XX。附件:1、致全县化妆品经营者(单位)的一封信2、化妆品宣传活动开展情况附件1致全县化妆品经营者(单位)的一封信尊敬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等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现根据化妆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对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一、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7、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1、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化妆品)。2、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特殊化妆品(主要是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二批件和备案凭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4、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

8、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包装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三、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四、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五、经常关注国家药监局、XX省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通告,及时清查和停止经营问题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六、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希望全县化妆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我县化妆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化妆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附件2化妆品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单位:电子屏/条幅(数)宣传活动(场)发放“一封信”(封)制作宣传牌(块)参加公益培训(人)参加网络知识答题(人)备注:请将电子屏/条幅宣传图片、宣传活动(含发放“一封信”)至少各两张,通过微信或qq发送药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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