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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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嘉兴市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举措和部署,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强总部培育。对于首次认定平湖市企业总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外资总部(机构)和本土跨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尚未达到平湖市企业总部(机构)标准的,但已有控股或管理3家(含)以上市内外企业(其中市外至少1个)的平湖规(限)上企业(机构),列入企业总部(机构)培育名单,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达到平湖企业总部(机构)标准要求后再补足其余部分奖

2、励。二、支持外资总部注册落户。对于新增用地的,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过该项目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资的L5%一次性奖励。对于不新增用地的,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需要有实际运营)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该项目注册资本30%以上的,给予实到资本的3%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对于招大引强项目,奖励额度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800万元。三、鼓励外资总部增资扩股。现有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以现汇或利润再投资的形式增资扩股,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IOoO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以部口径为准)的3%的一次性奖励,

3、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四、推动总部发展壮大。对认定为平湖企业总部(机构)的,从认定次年起,综合贡献同比增速超过15%的,给予同比增长部分8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3年。五、支持总部科研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支持外资研发总部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将研发机构迁移至平湖境内,当年研发机构分别达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

4、、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中关于人员、设备、场地方面同等标准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迁移奖励75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企业全球研发中心、区域研发中心等重大研发总部建设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政策。七、给予总部办公支持。对于企业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租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八、支持总部企业上市。对于企业总部(机构)落户我市后成功上市的,境内上市(含科创板)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且主体在平湖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700万元

5、的奖励。九、支持总部上市企业迁入。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平湖市的(含买壳上市),给予IOOO万元的奖励。产业带动性强的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基础层和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平湖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十、附则(一)本政策意见除第四条政策外不执行综合贡献封顶。(二)本政策意见中第二条政策中所提“招大引强项目”指总投资超亿美元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内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投资项目,以嘉兴市招大引强提速行动领导小组认定公布为准。(三)本政

6、策第八条上市阶段奖励具体细则为,境内上市(含科创板)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含财务规范先行奖励);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审批核准(或同意注册)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IOo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平湖市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境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平湖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700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境内外具有证券资

7、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上市申请材料报交易所等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60%以上投入平湖市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后备企业股改后直接境外上市的,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改后,另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四)申报单位和个人需符合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的相关规定。(五)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或已享受上级政策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和已列明可享受的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

8、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六)本政策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新政策为准。附件平湖市企业总部(机构)认定标准和流程(一)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总部(机构)分为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型总部是指,在平湖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功能性机构是指,在平湖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市外区域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贸易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等。(二)已在平湖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9、平湖市企业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2 .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S)从市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

10、司。2 .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1 .评定年度企业有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明确的一票否决事项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方面行政处罚。2 .评定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平湖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11、负责全市企业(机构)总部认定工作。(六)企业总部(机构)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 .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2 .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涉及外资认定申请报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牵头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内资认定申请报市经信局(并由市经信局牵头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3 .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认定会议,认定通过后向社会予以公告。(七)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省级企业总部(机构)的内资企业总部(机构)且符合第(一)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要求及无第(四)项条款相关情形的企业,申请后可予以直接认定。(A)对嘉兴市级外资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且符合第(一)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要求及无第(四)项条款相关情形的企业,申请后可予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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