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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用工单位要向派遣企业有关员工支付工资吗?答:不用。如果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讲,由于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应当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义务。在劳务派遣的工资支付问题上,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是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工资支付是劳务派遣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因为用工单位拖欠服务费而拖欠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的工资。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只承担向派遣企业支付服务费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服务费纠纷应依据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予以解决。2)有些情况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直接发放工资,这种约定
2、不能认为用工单位承担了工资支付的义务。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向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发放工资,只能看作是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企业委托的代理行为。如果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可以向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主张工资支付。3)但是由于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中工作,很多情况需要用工单位确定,而由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参考法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29条、第60条、第62条、第92条。例:李某系某市外来从业相关有
3、关人员,李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派遣企业有关员工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书,期限为2008年1月7日至2011年1月6日,约定派遣李某至某科技公司工作,工资为1,478元;某服务公司按照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李某实际月工资由某科技公司通过银行发放。2008年6月某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对大部分企业有关员工予以减薪,李某的月工资2,500元未作下调。2008年10月14日,某科技公司将包括李某在内的126名企业有关员工退回某服务公司,通知有关内容为:“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自2008年10月14日以下派遣企业有关员工请做减员处理”。某服务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
4、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办理退工手续。同年10月15日李某以某科技公司连续两个月未发放工资,通过挂号信向某服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通知,并于10月22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相关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10月14日工资6,129元及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1,532元等,并相关要求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裁决书,相关要求某科技公司于裁决书正式合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2008年8月1日至10月14日实得工资计6,099.43元;某服务公司于裁决书正式合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李某缴纳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综合保险费;某服务
5、公司对其中工资额的4,105.43元承担连带责任,等等。某服务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某科技公司应于判决正式合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某2008年8月1日至10月14日实得工资人民币6,099.43元,原告某服务公司对其中工资额人民币3,635.54元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某服务公司应于判决正式合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李某缴纳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综合保险费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尽管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规定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发放,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负有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1)劳务派
6、遣单位是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某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派遣李某至某科技公司工作,故李某与某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及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某服务公司应根据与被聘企业有关员工之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以及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于李某与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李某实际月工资由某科技公司发放,某科技公司拖欠李某2008年8月1日至10月14日工资,故某科技公司应按李某实得工资予以支付,合计6,099.43元并加付25%补偿金1,524.86元。而某服务公司则依照其与李某所签
7、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每月1478元)对李某2008年8月1日至10月14日工资额中的3,635.54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某服务公司以其并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就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故某服务公司应为李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综合保险费。某科技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某服务公司被派遣企业有关员工的社保费用不能成为某服务公司不为李某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理由。操作提示:1)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
8、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对此,企业应予拒绝。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的,应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2)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常常强调“代发工资”。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企业有关员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企业有关员工工资;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责任承担。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上应注意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 对于工资支付周期,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注意:同工同酬一一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一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期间一一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